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16-04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2254号)(详见附
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
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逐步落实相关问
题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
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225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2254 号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
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
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16 年 8 月 26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申请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3,550.00 万元,用于龙集公
司现代物流服务工程项目和支付本次重组中介机构费用。请你公司:
1)结合上市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行业特点、
生产经营规模、业务发展、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和金
额测算依据。2)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用途调整事项已经江
苏省国资委批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调整事项的内容,调整方案
及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
格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调价触发条件设置是否合理。2)
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包括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底价调
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
案及拟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调
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龙集公司全部 28 处房产正在办理权属证书,1
宗土地取得方式为作价出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仍未取得权证
的房产对应的面积占比、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
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2)上
述作价出资土地的性质为出让还是划拨土地,是否符合规定。3)上
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6.申请材料显示,龙潭港区四期工程(集装箱二期)正在办理环
保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手续办理进展
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
如期办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2007 年南京港务局将持有的龙集公司 20%股权
转让给南京港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转让南京港是
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2)龙集公司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龙集公司与南京港集团及其他关联
方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南京港股份新增的关联交
易系上述标的公司自有的关联交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
内龙集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2)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的比例,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南京港集团全资子公司江北码头存在集装箱港
口装卸业务,与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业务
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本次重组完成后,南京港集团将江北码头
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
次交易未将江北码头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2)江北码头注入上市公
司、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停止经营等方式彻底消除同业竞争之前,
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上港集团从事的业务是
否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4)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
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在上市公司现有石油、液体化工产
品中转存储业务的基础上,注入集装箱装卸业务。请你公司:1)结
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
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
施。3)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协同效应在市场、业务、客户
等方面的具体表现。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评估的土地分别为龙潭四期土地和
龙潭一期土地,账面价值 89,750.57 万元,评估值为 148,981.08 万元,
评估増值 59,230.51 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两块土地评估
作价情况。2)结合可比土地交易情况、比较因素的选择和修正情况,
补充披露上述两块土地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龙潭
一期土地本次交易评估与 2015 年 11 月评估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龙集公司的收入按来源可以分为船方费用和
货方费用,其中船方费用是指由船公司或船代支付的费用,主要为装
卸费用、空箱堆存费用和箱修费用;货方费用是指由货代或货主支付
的费用,主要为重箱堆存费、查验引起的相关费用和拆装箱费等。请
你公司区分业务类别,补充披露龙集公司的业务流程、结算模式及收
入确认模式,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南京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南京交投集团持有南
京证券 7.06%的股权,南京港集团持有南京证券 1.96%的股权。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南京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示,龙集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本次交易尚需获
得的批准包括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标的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需经相关商务部门、上海市国资委审
批或备案。2)本次交易中远码头南京和中外运香港是否放弃优先购
买权。3)上述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部门,是否为本次交易的
前置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2005 年上市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南京港
务管理局,2011 年南京港务管理局改制为南京港集团,2013 年南京
市国资委将所持南京港集团 55%股权无偿划转给南京交投集团。请你
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
的规定,补充提供相关决策和批复文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你公司根据我会的相关规定,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律
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专项承
诺。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
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
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
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
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