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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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16-04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2254号)(详见附

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

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逐步落实相关问

题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

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2254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2254 号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

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

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16 年 8 月 26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申请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3,550.00 万元,用于龙集公

司现代物流服务工程项目和支付本次重组中介机构费用。请你公司:

1)结合上市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行业特点、

生产经营规模、业务发展、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和金

额测算依据。2)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用途调整事项已经江

苏省国资委批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调整事项的内容,调整方案

及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

格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调价触发条件设置是否合理。2)

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包括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底价调

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

案及拟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调

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龙集公司全部 28 处房产正在办理权属证书,1

宗土地取得方式为作价出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仍未取得权证

的房产对应的面积占比、相关权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

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2)上

述作价出资土地的性质为出让还是划拨土地,是否符合规定。3)上

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6.申请材料显示,龙潭港区四期工程(集装箱二期)正在办理环

保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手续办理进展

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

如期办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2007 年南京港务局将持有的龙集公司 20%股权

转让给南京港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股权转让南京港是

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2)龙集公司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龙集公司与南京港集团及其他关联

方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南京港股份新增的关联交

易系上述标的公司自有的关联交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

内龙集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2)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的比例,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南京港集团全资子公司江北码头存在集装箱港

口装卸业务,与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业务

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本次重组完成后,南京港集团将江北码头

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

次交易未将江北码头注入上市公司的原因。2)江北码头注入上市公

司、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停止经营等方式彻底消除同业竞争之前,

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3)上港集团从事的业务是

否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4)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

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在上市公司现有石油、液体化工产

品中转存储业务的基础上,注入集装箱装卸业务。请你公司:1)结

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

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

施。3)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协同效应在市场、业务、客户

等方面的具体表现。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评估的土地分别为龙潭四期土地和

龙潭一期土地,账面价值 89,750.57 万元,评估值为 148,981.08 万元,

评估増值 59,230.51 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两块土地评估

作价情况。2)结合可比土地交易情况、比较因素的选择和修正情况,

补充披露上述两块土地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龙潭

一期土地本次交易评估与 2015 年 11 月评估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龙集公司的收入按来源可以分为船方费用和

货方费用,其中船方费用是指由船公司或船代支付的费用,主要为装

卸费用、空箱堆存费用和箱修费用;货方费用是指由货代或货主支付

的费用,主要为重箱堆存费、查验引起的相关费用和拆装箱费等。请

你公司区分业务类别,补充披露龙集公司的业务流程、结算模式及收

入确认模式,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南京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南京交投集团持有南

京证券 7.06%的股权,南京港集团持有南京证券 1.96%的股权。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南京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示,龙集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本次交易尚需获

得的批准包括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标的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需经相关商务部门、上海市国资委审

批或备案。2)本次交易中远码头南京和中外运香港是否放弃优先购

买权。3)上述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部门,是否为本次交易的

前置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2005 年上市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南京港

务管理局,2011 年南京港务管理局改制为南京港集团,2013 年南京

市国资委将所持南京港集团 55%股权无偿划转给南京交投集团。请你

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一号》

的规定,补充提供相关决策和批复文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你公司根据我会的相关规定,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律

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专项承

诺。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

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

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

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

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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