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珠江啤酒”)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江啤酒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
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已进行回避,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公司章程》等有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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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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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福 曹洲涛 林 斌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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