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20: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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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16-04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

街 6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以

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汤丽君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59,251,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519%。关联股东任国强先生对议案 1、2、3 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59,25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51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 1、2、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会议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21,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99.9997%; 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9,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44%;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5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关联股东任国强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21,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99.9997%; 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9,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44%;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5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关联股东任国强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21,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99.9997%; 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9,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44%;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55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关联股东任国强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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