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32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727,329.68 元及逾期利息、相关经济损失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 699,000.00 元,鉴
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鹅股份”)与巴
州美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州美华”)、巴楚县泰昌棉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巴楚泰昌”)、巴楚县利鑫强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楚立鑫
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桥法院”)
提起诉讼。天桥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受理了上述案件,详见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答辩情况
(一)天鹅股份与巴州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和理由:2014 年 6 月 26 日,天鹅股份与被告巴州美华签订买卖
合同,约定被告巴州美华向天鹅股份购买价值 1020 万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于
2015 年轧花季结束后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天鹅股份依约履行了合同义
务,被告巴州美华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15 年 8 月 28 日,被告巴楚泰昌、
巴楚利鑫强、李浙滇共同向天鹅股份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该三名被告未履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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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责任。
原告天鹅股份诉讼请求:被告巴州美华偿还设备款 8,272,329.68 元并赔偿
经济损失 20 万元;被告巴楚泰昌、巴楚利鑫强、李浙滇对设备款 8,272,329.68
元及经济损失 2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巴州美华、巴楚泰昌、巴楚利鑫强、李浙滇对上述所诉事实认可。被告
巴州美华辩称该债务应属于巴楚泰昌、巴楚利鑫强的实际控制人李浙滇承担;被
告巴楚泰昌、巴楚利鑫强、李浙滇对逾期利息及损失不认可。
(二)天鹅股份与巴楚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和理由:2014 年 6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巴楚泰昌签订编号
14KS011 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 1020 万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
被告于 2015 年轧花季结束后付清全部货款。同年 7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又签
订了编号为 14KS017 的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 53 万元的棉机设
备。原告履行发货义务后,被告巴楚泰昌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15 年 8 月 28
日,被告巴楚泰昌、李浙滇出具承诺书,被告李浙滇对被告巴楚泰昌的欠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天鹅股份诉讼请求:被告巴楚泰昌偿还设备款 509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25 万元;被告巴楚泰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 万元;被告李浙滇对上述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巴楚泰昌、李浙滇对上述所诉事实认可,但对逾期利息及损失不认可。
(三)天鹅股份与巴楚利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和理由:2014 年 7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巴楚利鑫强签订买卖合
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 36.5 万元的棉机设备,并约定被告于提货前
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履行发货义务后被告未按约付款。被告巴楚利鑫强、李浙滇
出具承诺书,被告李浙滇对被告巴楚利鑫强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天鹅股份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设备款 36.5 万元并支付利息 3 万元;被
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万元;被告李浙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巴楚利鑫强、李浙滇对上述所诉事实认可,但对逾期利息及损失不认可。
三、诉讼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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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日收到天桥法院编号分别为“(2015)天商初字第 1017 号”“ (2015)
天商初字第 1018 号”及“ (2015)天商初字第 10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
果如下:
(一)天鹅股份与巴州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
1、被告巴州美华向原告天鹅股份支付货款 8,272,329.68 元,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
2、被告巴州美华向原告天鹅股份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 408 万元
为基数,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该经济损失以 10 万元为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
内付清。
3、被告巴州美华赔偿原告天鹅股份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付清。
4、被告巴楚泰昌、巴楚利鑫强、李浙滇对上述 1、2、3 判项的货款及经济
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
(二)天鹅股份与巴楚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
1、被告巴楚泰昌向原告天鹅股份支付货款 509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
2、被告巴楚泰昌向原告天鹅股份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 281 万元
为基数,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该经济损失以 25 万元为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
内付清。
3、被告巴楚泰昌赔偿原告天鹅股份律师费损失 86,040 元,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 10 日内付清。
4、被告李浙滇对上述 1、2、3 判项的货款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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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
(三)天鹅股份与巴楚利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
1、被告巴楚利鑫强向原告天鹅股份支付货款 36.5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付清。
2、被告巴楚利鑫强向原告天鹅股份赔偿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 36.5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1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该经济损失以 3 万元为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
内付清。
3、被告巴楚利鑫强赔偿原告天鹅股份律师费损失 2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付清。
4、被告李浙滇对上述 1、2、3 判项的货款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699,000.00 元。鉴于上述案件
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
法估计。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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