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20: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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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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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

47,614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调整并对

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

数量调整并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调整并对部分已授予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

三、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

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8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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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184名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首次授予期权的18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甘培忠 王琨 朱恒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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