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公司债券“09京城建”2016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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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简称:北京城建 公告编号:2016-42

债券代码:122027 债券简称:09 京城建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09 京城建”2016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券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3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9 月 26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债 券 摘 牌 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8

日发行的 2009 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09 京城建”(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支付自 2015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期间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 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 京城建、122027。

3、发行规模:人民币 9 亿元。

4、债券期限:7 年。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6.8%,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第 5 个付息日

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起息日:2009 年 9 月 28 日

8、计息期限:自 2009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止

9、付息日期:2010 年至 2016 年间每年的 9 月 28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0、兑付日期:2016 年 9 月 28 日

11、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2、信用评级:2016 年 5 月,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

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 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 AA。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本公司《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按照本公司《2009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68 元(含税),派发本

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券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3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9 月 26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4、债券摘牌日:2016 年 9 月 28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

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

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

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

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

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11 号城建开发大厦

联系人:崔金昱

电话:010-82275566-881

传真:010-82275502

邮政编码:100029

(二)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联系人:韩志谦、申克非

电话:010-88085771、88085770

传真:010-8808525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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