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关于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状15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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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16-067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状15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状15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 告 诉 讼 请 求

1 张万胜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 张庆富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 韩孝林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4 姚忠起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5 孙树海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请求确认原告未参加天津大港

6 张万邦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

7 王金香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月4日股东大会。

8 张庆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请求确认天津大港鹏翎胶管股

9 孙树江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4日股东大

陶金霞、蔡长洋、蔡长 会决议无效。

10 圆、李玉玲(蔡宝明的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费、鉴定费与本案有关的

继承人) 费用由被告承担。

11 宋长禄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2 高提友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3 王兴和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14 孙仲芹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王淑兰、蔡苍运、李玉

15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玲(蔡宝平的继承人)

二、关于本次诉讼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认为,本次披露的新增15项诉讼与之前股权纠纷的诉讼均属于对公司

历史沿革的股权诉讼,其历史背景、诉争主体、诉讼请求均属同一类情形或类似。

已结案件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对本案已经做出裁决,符合公司发展过程中历史沿革的真实

情况。而且,原告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二审裁决的再审申请已经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全部驳回。详细情况可查阅公司

的往期公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历史股权纠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4-079号),因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对本案可能存在不利后果

书面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本案终审判决为何种结果或者原告是否会继续

另案起诉,均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洪起先生和刘世菊等其他6名大股东已按照其各自对公司做出的书面承诺支付

了此前诉讼的所有相关费用,公司未因此支付任何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诉讼

费用)。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状15份。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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