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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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

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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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协同证券投资中心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

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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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经理协助承办投资者关

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

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有配合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为人和善、谦虚。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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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记者答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可适当回应。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

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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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的,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

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着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

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

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

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

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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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

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

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视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

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的

同时,公司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泄露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

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

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

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立即在公司网站公

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提供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服务,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

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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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及

时更换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公开发表意

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

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

者。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

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

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

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

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

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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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核实并保

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七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专

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五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

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五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

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向其索要预发稿件,

核对相关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两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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