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力集团: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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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

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崧复路 1568 号三楼会

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石华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6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636,560,000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

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3,926,65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74%;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计 1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43,926,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4%。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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