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
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崧复路 1568 号三楼会
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石华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6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636,560,000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
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3,926,65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74%;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计 1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43,926,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4%。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 时结束。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