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11: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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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持

有的香港四明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宁波梵帝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 100%股权,交易金额为 118,347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

付 86,017 万元,以现金支付 32,330 万元。同时,向广州鑫茗台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睿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中介机构费

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34,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

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10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全面的审

查基础上,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

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本次交易中,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开心投

资,该公司为先锋弘业的全资子公司,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卢先锋持有先锋弘业 99%的股权,是先锋弘业的控股股东。卢

先锋通过先锋弘业间接控股开心投资,为开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因

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标的

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交易价格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相关方协商

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长爱 王溪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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