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变更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有利于对现有资源的整合,是企业根据自身发
展需要,推进转型升级,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调整业务结构的举措,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未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设立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的议案
1、本次变更募投资金项目,公司 2016 年 4 月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领域后,
在目前市场形势下,积极探索创新的商业模式,借助公司现有的市场能力,完善
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的布局,尽快开展新能源汽车在终端领域的销售、运营、租
赁及维修服务等工作,占据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更为有利的位置,对促进公司发展
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
2、公司根据《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本次对外投资
行为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3、本次对外投资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对外投资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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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沈玉平、邓峰、张晓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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