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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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6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限额为 14 亿美元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零

一、 担保情况概述

经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明华船务有

限公司(下称“香港明华”)与淡水河谷(国际)有限公司(下称“Vale”),分别

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和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了 2 份涉及总计 14 艘 VLOC

的《长期运输协议》。详情请见公司 2015[062]号及 2016[014]号临时公告。

为保障《长期运输协议》的正常履行,经协商约定,由协议双方控股股

东为各自子公司向协议对方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子公司正常履行《长期运输

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根据上述约定,公司拟为香港明华向 Vale 出具履约担保函,担保金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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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超过 14 亿美元(其中,公司为香港明华 2015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长

期运输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4 亿美元,为香港明华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的《长期运输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10 亿美元),

保证香港明华所属的 14 艘 VLOC 能够按照《长期运输协议》内容履行协议

项下的各项义务。同时,Vale 母公司 Vale S.A.也为 Vale 履行《长期运输协议》

项下各项义务向香港明华出具履约担保函,担保总金额亦不超过 14 亿美元

(其中,Vale S.A.为 Vale 2015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长期运输协议》提供的

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4 亿美元,为 Vale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的《长期运输

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10 亿美元)。

本次担保经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以及有关部门的核准和备案。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一九八零年一月在香港注册,系公司全资下属的

专业干散货船运输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香港干诺道中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 32

楼,主要经营国际干散货运输业务和干散货船舶的经营管理业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香港明华资产总额 121,465 万元,负债总额

116,986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16,986 万元,净资产 4,479 万元。2016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5,378 万元,净亏损 469 万元。

三、 履约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香港明华向 Vale 出具 2 份履约担保函,分别担保香港明华在

2015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长期运输协议》及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的《长

期运输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其中,公司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长

期运输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4 亿美元,担保期限至 2055 年 12

月 31 日或公司与 Vale 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以较早日期作准);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署的《长期运输协议》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上限为 10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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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至 2059 年 12 月 31 日或公司与 Vale 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以较早

日期作准);履约担保函适用英国法。

四、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2 份《长期运输协议》项下的 14 艘 VLOC 包括 4 艘现有

VOLC 和 10 艘新造 VLOC 订单。其中 10 艘新造船对应的《长期运输协议》

预计 2018 年 4 月开始履行,2016 年至 2017 年尚不存在履约风险。现有 4 艘

VLOC 的《长期运输协议》从 2015 年 9 月开始执行至今履行情况良好。上

述《长期运输协议》的签订,系公司履行“大客户”战略和公司转型升级的重

要举措,相对于干散货船舶运输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履行《长期运输协议》

可为公司提供更加稳定的利润贡献。此次履约担保,由《长期运输协议》双

方股东为各自子公司提供履约保证,更加体现协议双方希望正常履约、加强

合作的愿望和姿态。董事会认为本次履约担保系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且由对

方提供了对等担保,此次担保公平、公正,风险可控,有力支持了全资子公

司的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刘国元、杨斌、曲毅民、冯道祥先生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明华向 Vale 出具履约担保函,符合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Vale 母公司 Vale S.A.也为 Vale 的正常履约提供了

对等的履约担保,因此该履约担保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本次对外担保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关联方提供反担

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51]号)所提及的拟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事宜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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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相关协议,亦未承担相关反担保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零(不含本次担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总额为零;上述数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零;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零。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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