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4.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等公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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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6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9
月13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科西四路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投票平台进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
9:0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15:00至2016年9月13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59,187,9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 106,680,000 股的
55.48%。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
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185,1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 106,680,000 股的 0.1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及
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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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渠道,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根据现场投票和的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高参数机械密封扩能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59,371,5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股弃
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2,435,5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 股反对,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表决结果:59,371,5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股弃
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3.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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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59,371,5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股弃
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4. 《关于向成都云石卓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加出资的议
案》
表决结果:59,371,5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股弃
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2,435,5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 股反对,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5.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与相关方签署<基金份额远期转让协议>的议案 》
表决结果:59,371,5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股弃
权,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12,435,500
股同意,约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 股反对,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股弃权,约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
效票数审议通过,上述议案除议案2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表
决通过。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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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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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卢 勇
罗啸威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一六 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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