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民生: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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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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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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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释义

西安民生、上市公司、公司、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发行人 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64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

指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组、本次重组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 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即海航商业

控股及其特定关联方、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深圳鼎发投资、乾盛瑞丰资管计划、上海并

交易对方 指

购基金、嘉兴洺洛投资、北京万商投资、上海景

石投资、上海盛纳投资、新疆永安投资、潘明欣、

王雷

海航商业控股、海岛酒店管理、青岛海航地产、

海航商业控股及其特定关联 长春海航投资、海岛建设集团、海航工程建设、

方 海航投资控股、海航实业集团、海航资本集团、

海旅盛域基金、上海轩创投资

海航商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 海航商业控股、海岛酒店管理、青岛海航地产、

人 长春海航投资、海岛建设集团、海航工程建设

新合作集团、湖南新合作投资、泰山新合作商贸、

十堰新合作超市、张家口新合作商贸、江苏新合

作超市、江苏信一房产、延边新合作超市、兖州

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新合作商贸、山东新合作超市、常熟龙兴物流、

河南新合作商贸、赤峰新合作超市、河北新合作

再生资源、江苏悦达置业、耿发

海航集团 指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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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航基金会 指 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

中华供销总社 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供销集团 指 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标的公司、供销

指 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

大集控股

交易各方 指 西安民生和交易对方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

补充协议》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指 有 限 公 司发 行 股 份购 买 资 产协 议 之 补充 协 议

补充协议(二)》

(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元、千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千元、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法律 指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交易对方相关释义

海航商业控股 指 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海岛酒店管理 指 海南海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海航地产 指 青岛海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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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海航投资 指 长春海航投资有限公司

海岛建设集团 指 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工程建设 指 海南海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海航投资控股 指 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海航实业集团 指 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航资本集团 指 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海旅盛域基金 指 北京海旅盛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轩创投资 指 上海轩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合作集团 指 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新合作投资 指 湖南新合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泰山新合作商贸 指 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十堰新合作超市 指 十堰市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

张家口新合作商贸 指 张家口新合作元丰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江苏新合作超市 指 江苏新合作常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江苏信一房产 指 江苏信一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新合作超市 指 延边新合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兖州新合作商贸 指 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新合作超市 指 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常熟龙兴物流 指 常熟市龙兴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新合作商贸 指 河南省新合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新合作超市 指 赤峰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河北新合作再生资源 指 河北新合作土产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悦达置业 指 江苏悦达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境内自然人耿发,身份证号码为:

耿发 指

23010219710107****

乾盛瑞丰资管计划 指 安信乾盛瑞丰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深圳鼎发投资 指 深圳市鼎发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并购基金 指 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洺洛投资 指 嘉兴洺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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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商投资 指 北京万商大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石投资 指 上海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盛纳投资 指 上海盛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永安投资 指 新疆永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境内自然人潘明欣,身份证号码为:

潘明欣 指

11010819610925****

中国境内自然人王雷,身份证号码为:

王雷 指

23090319801227****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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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在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中担任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资产过户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

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

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

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各方或者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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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

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上市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

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仅对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及对本次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

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西安民生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15年6月29日,西安民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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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

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西安民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

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同意收购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暂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15年6月29日,西安民生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购买资

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15年9月29日,西安民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西安民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

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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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

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审议<西安民

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董事会关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

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议案。

4、2015年9月29日,西安民生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对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

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5、2015年10月16日,西安民生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订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补充协议的

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

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

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同意收购人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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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6、2016年1月6日,西安民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有关锁定期安排

及盈利补偿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签订<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7、2016年1月6日,西安民生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有关锁定期安排

及盈利补偿部分内容的议案》、《关于签订<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8、2016年1月19日,西安民生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有关取消募集配

套资金安排的议案》。

9、2016年1月19日,西安民生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有关取消募集配

套资金安排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西安民生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

作出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就所涉及的相关关

联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发表

了独立意见,该等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

(二)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5年6月29日,供销大集控股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向西安民生

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100%股权,并放弃对其他股东所持的供销大集

控股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海航商业控股

2015年6月29日,海航商业控股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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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11.72%的股权。

2、海岛酒店管理

2015年6月29日,海岛酒店管理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3.91%的股权。

3、青岛海航地产

2015年6月29日,青岛海航地产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3.59%的股权。

4、长春海航投资

2015年6月29日,长春海航投资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3.47%的股权。

5、海岛建设集团

2015年6月29日,海岛建设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3.05%的股权。

6、海航工程建设

2015年6月29日,海航工程建设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1.93%的股权。

7、海航投资控股

2015年6月29日,海航投资控股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7.43%的股权。

8、海航实业集团

2015年6月29日,海航实业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5.91%的股权。

9、海航资本集团

2015年6月29日,海航资本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2.23%的股权。

10、海旅盛域基金

2015年6月29日,海旅盛域基金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2.23%的股权。

11、上海轩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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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上海轩创投资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2.23%的股权。

12、新合作集团

2015年6月29日,新合作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6.82%的股权。2015年9月8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社出具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供销厅函财

字[2015]86号),同意新合作集团参与本次重组。

13、湖南新合作投资

2015年6月29日,湖南新合作投资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6.04%的股权。

14、泰山新合作商贸

2015年6月29日,泰山新合作商贸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3.88%的股权。

15、十堰新合作超市

2015年6月29日,十堰新合作超市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2.42%的股权。

16、张家口新合作商贸

2015年6月29日,张家口新合作商贸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93%的股权。

17、江苏新合作超市

2015年6月29日,江苏新合作超市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83%的股权。

18、江苏信一房产

2015年6月29日,江苏信一房产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83%的股权。

19、延边新合作超市

2015年6月29日,延边新合作超市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7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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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兖州新合作商贸

2015年6月29日,兖州新合作商贸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57%的股权。

21、山东新合作超市

2015年6月29日,山东新合作超市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50%的股权。

22、常熟龙兴物流

2015年6月29日,常熟龙兴物流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41%的股权。

23、河南新合作商贸

2015年6月29日,河南新合作商贸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41%的股权。

24、赤峰新合作超市

2015年6月29日,赤峰新合作超市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20%的股权。

25、河北新合作再生资源

2015年6月29日,河北新合作再生资源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14%的股权。

26、江苏悦达置业

2015年6月29日,江苏悦达置业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2.01%的股权。

27、深圳鼎发投资

2015年6月29日,深圳鼎发投资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7.43%的股权。

28、乾盛瑞丰资管计划

2015年6月29日,乾盛瑞丰资管计划的委托人重庆融辉投资作出合伙决定并

向管理人深圳乾盛财管发出《委托财产投资通知书》,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购买乾盛瑞丰资管计划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7.43%的股权。

29、上海并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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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上海并购基金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1.86%的股权。

30、嘉兴洺洛投资

2015年6月29日,嘉兴洺洛投资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1.49%的股权。

31、北京万商投资

2015年6月29日,北京万商投资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1.30%的股权。

32、上海景石投资

2015年6月29日,上海景石投资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1.11%的股权。

33、上海盛纳投资

2015年6月29日,上海盛纳投资召开内部决策会议,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74%的股权。

34、新疆永安投资

2015年6月29日,新疆永安投资召开股东会,同意西安民生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0.37%的股权。

(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

2016年2月15日,西安民生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下发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通知》(商反垄初审函[2016]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

五条,经初步审查,决定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

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

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五)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年2月1日,西安民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6]214号《关于

核准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海航商业控股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核准西安民生向海航商业控股发行616,031,920股股份,向海岛酒店管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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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47,424股股份,向青岛海航地产发行188,792,122股股份,向长春海航投资发

行182,266,125股股份,向海岛建设集团发行160,462,227股股份,向海航工程建设

发行101,357,759股股份,向海航投资控股发行390,526,891股股份,向海航实业集

团发行310,468,878股股份,向海航资本集团发行117,158,067股股份,向海旅盛域

基金发行117,158,067股股份,向上海轩创投资发行117,158,067股股份,向新合作

集团发行358,514,289股股份,向湖南新合作投资发行317,166,356股股份,向泰山

新合作商贸发行203,831,117股股份,向十堰市新合作超市发行127,178,011股股份,

向张家口新合作商贸发行48,974,493股股份,向江苏新合作超市发行43,448,460

股 股 份 , 向 江 苏 信 一 房 产 发 行 43,448,460 股 股 份 , 向 延 边 新 合 作 超 市 发 行

39,350,778股股份,向兖州新合作商贸29,785,623股股份,向山东新合作超市发行

26,527,828股股份,向常熟龙兴物流发行21,724,249股股份,向河南新合作商贸发

行21,348,152股股份,向赤峰新合作超市发行10,540,750股股份,向河北新合作再

生资源发行7,320,641股股份,向江苏悦达置业105,588,161股股份,向耿发发行

91,588,358股股份,向深圳市鼎发投资发行390,526,891股股份,向乾盛瑞丰资管

计划发行390,526,891股股份,向上海并购基金发行97,631,723股股份,向嘉兴洺

洛投资发行78,105,378股股份,向北京万商投资发行68,342,206股股份,向上海景

石投资发行58,579,034股股份,向上海盛纳投资发行39,052,689股股份,向新疆永

安投资发行19,526,345股股份,向潘明欣发行97,631,723股股份,向王雷发行

11,715,807股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西安民生、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等主体均已经

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经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局、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交易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实施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 2015 年 6 月 29 日西安民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西安民生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2015 年 9 月 29 日西安民生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和西安民生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15 年 10 月 16 日西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民生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 年 1 月 6 日西安民生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西安民生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16 年 1 月

19 日西安民生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西安民生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议以及交易各方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16 年 1 月 6 日签署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二)》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西安民生拟向交易对方海航商业控股及其特定关联方、新

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鼎发投资、乾盛瑞丰资管计划、上海并购基金、

嘉兴洺洛投资、北京万商投资、上海景石投资、上海盛纳投资、新疆永安投资、

潘明欣、王雷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供销大集控股 100%股权。根据北京中

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1258 号”资产评估报

告,供销大集控股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2,686,683.93 万元,经本次重组交易各

方协商,交易价格确定为 2,680,000 万元。

(二)海航商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合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

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后 6 个月内,

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以上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此之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海航投资控股、海航资本集团、海旅盛域

投资、上海轩创投资、海航实业集团因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以上

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除上述情形外,西安民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如因本次发行获得西安民生股份时,交易

对方对用于认购股份的供销大集控股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

则取得的对应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由

于西安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西安民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案

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并且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上述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2016 年 9 月 12 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供销大集控股就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过户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60000324102652L 的《营业执照》,其记载

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91,185.72 万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 7 号新海航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冯国光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粮油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饮料、副食品、茶叶、酒、建筑材料、

化工原料及制品、木材、胶合板、家具、橡胶制品、皮革制品、五金交电、家用

电器、机械电子设备、农机农具、日用百货、文化、体育用品、轻纺制品、服装

鞋帽、畜产品、棉纱、絮棉、麻类、棉短绒及副产品、金属材料、矿产品、燃料

油的销售;物流服务;普通运输;土特产品、再生资源、野生植物、生食用菌的

研发;农业生产技术及工程咨询;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45 年 4 月 30 日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发行人依法取得供销大集控股 100%股权。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已履行了标的资产的交付

和过户义务,发行人已依法取得了供销大集控股 100%股权,标的资产的过户合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本次交易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实施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相关

权益已归西安民生所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西安民生尚需按照《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海航商业控股等 37 家交易对方发行股票

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

记托管和上市手续,且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

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黄宁宁 施念清 律师

————————

张 颖 律师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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