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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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天华院 公告编号:2016-040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院”或“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的《关于核准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1790 号)核准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3,147,593 股新股。

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9,754,4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2.5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 496,930,000.00 元。截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本次保荐机构及主承

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已将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人民币 17,699,385.40 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479,230,614.60 元汇入公司指定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天华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

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993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

西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营业室

账号:270300132920011797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70300132920011797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份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高吉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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