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
告》,决定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9月13日下午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3日
现场会议地点:南昌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公司总部大楼
九楼第一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109,758,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
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西联融新光源协同创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44,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382,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关于预计2016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82,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以上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382,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
表决。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44,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方 世 扬
陈 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