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发科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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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6]CFKJ-002号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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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题,公司已于201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定
于2016年9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
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9月7日。并决定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
09:15-09:25, 0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9月13日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15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号
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熊奕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5:00截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权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
份119,790,801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330,129,367股的36.286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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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58,205股(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18,907,305 股,沈阳黎明
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391,800 股,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
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易所)持有5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15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2人(含1个
5%以下的关联股东) ,代表公司股份119,299,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6.1371%;出席现场会议的非关联方中小投资者(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5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7人,均为持股 5% 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股份 432,59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合计为8人(不含关联小股东) ,代表股份 491,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股的0.14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不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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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19,774,962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9% ;反对股份数合计 15,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01% ; 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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