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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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慧颖、姚方方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8月25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在公司科研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

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仁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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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42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564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9,779,3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25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向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

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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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中,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2 为关联交易事

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过半数通过。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为此,公司对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计票结果为:参加投票

的中小股东共计 9 人,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3,822,139 股,其中,同意股

为 12,431,707 股,反对股为 1,390,432 股,弃权股为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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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张慧颖:

姚方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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