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文青勇、刘喜
扬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6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其他有关事项予以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年9月13日下午15:00在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义兴先生主持。其中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9月12日15:00至2016年9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持股份数为 59,6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569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所持股份数为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
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59,630,00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
数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
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2、《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3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
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59,630,00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
数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
股数0股,网络投票股份股数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8,0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文 青 勇
刘 喜 扬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