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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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16-101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2016 年 9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 10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梁旭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1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984,97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574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股东

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39%。

公司董事长范鸣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经半数以上

董事推举,由董事梁旭先生代为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932,06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549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906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025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889,5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反对

票 9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81,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4%;反对 9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6%;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889,5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反对

票 9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弃权票 0 股。其中,中小股东

2

表决结果:同意 81,4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4%;反对 9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6%;弃权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

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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