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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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3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内容提示

1 、 公 司 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59),并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2016-062)。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14:45,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6 号会议室(无锡市新区坊兴路 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潘岩平、张玉恒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26,252,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6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526,182,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59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9,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6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7,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7,5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00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9,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006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福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6,18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8%;反对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2922%;反对 6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张玉恒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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