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0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15:00 至
2016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1号办公楼三楼
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9,998,0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28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7,253,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2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4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39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094,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35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4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3998%。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49,987,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5,08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756%;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16 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王信恩先生、高正林先生、王家好先
生、张吉学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8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3%;
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28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73%;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魏栋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