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调整后)》、《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调整后)》、《关于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事
前审查。
公司已就调整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
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认真核查,认为: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审
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吕玉芹 丁晓东
201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