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
LIAONING ZHENGLIA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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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正良律意字(2016)第 97 号
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张愚、李文婧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 2014 年 4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
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
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
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法律意见书
仅用于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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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 219 号外经贸大厦 13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明义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9 名,代表股份
数 67,338,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 64,035,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0.7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数 3,302,92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497,16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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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
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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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王良
经办律师:张愚
经办律师:李文婧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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