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04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
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13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十二号楼。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55,568,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50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55,393,83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23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
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长王先玉先生、副董事长潘清
寿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蒋亦标先生主持现场会
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等因素,为建立对投资者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
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股东大会同意修订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上述公司章程修
订的工商登记事宜。
总表决情况:同意255,396,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0%;
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95%;反对17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0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16年度银行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含控股孙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目前的资金
状况,并鉴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总经理决定和审批的流动资
金累计融资金额即将使用完毕,股东大会同意增加2016年度流动资金融资额度
40,000万元,在本次增加的流动资金融资金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和审批
使用,本次授权有效期为6个月,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总表决情况:同意255,400,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3%;
反对1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36%;反对1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64%;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大会选举俞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同意255,396,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0%;
反对1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7%;弃权3,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95%;反对16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64%;弃权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