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16-197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独
立意见
鉴于杭州智慧产业园项目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之一,其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
控”),公司将使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 251,775,927.25 元向
浙江安控进行增资,其中 107,000,000 元用于履行前期已增资但尚未实缴的注册
资本,剩余 144,775,927.25 元用于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安控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25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394,775,927.25 元。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
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及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强业务发展能力,推动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浙江安控增资。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全资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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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未超过 6 个月,将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没有与募投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8,171,379.96 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有资金。
三、关于聘任王彬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王彬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王彬先生具备《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
要求,其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能力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相关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了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泽天盛
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拟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人民
币 1,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时间为一年。公司连同公司股东林悦(泽天盛
海董事兼总经理,持有公司 4.86%股份)、王晨(泽天盛海董事,持有公司 0.26%
股份)及冯国强(泽天盛海副总经理,持有公司 0.20%股份)为泽天盛海向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人民币 1,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本次担保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
批程序,符合公司利益,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连同公司股东林悦、王晨、冯国强为泽天盛海向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人民币 1,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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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独立董事:俞鹂、李量、赵斌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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