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帝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9: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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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致: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

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已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关

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出具

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于 2016

3-1-1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五)》”)。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给予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初审会委员问题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三》”)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补充法律意见(六)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

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

(五)》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

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补充法律意见(六)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

《补充法律意见(五)》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六)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六)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反馈意见三》

中要求申请人律师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部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

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3-1-2

一、【反馈意见三第 1 题】请申报律师认真复核相关申请合同所附的中文本、

英文本,并对:(1)中文本合同的重要条款例发行人的公司性质、交付日期等重

要条款的准确性发表核查意见。(2)具体说明针对中文本与英文本内容一致性进

行核查时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中文本合同的重要条款例发行人的公司性质、交付日期等重要条款的

准确性发表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由广州市汇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的相关

合同,发行人与 ACT 公司签订的《关于提供 INEC 永久选民卡智能卡读卡器的

购销合同》中文版中关于发行人公司性质及“货物销售”章节中对交付第一批读卡

器数量的描述,是依据英文版合同原文翻译而来,英文版合同原文中,关于发行

人公司性质及交付第一批读卡器数量的表述存在笔误,对此,ACT 公司已经出

具了《确认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由深圳市深图文化有限公司翻译的相关合同,

具体包括发行人与 ACT 公司签订的《尼日利亚选民卡的制作、印刷、供应和个

人化的合同协议》(合同号:ACTEMP001)、发行人与 ACT 公司签订的《关于提

供 INEC 永久选民卡智能卡读卡器的购销合同》、发行人与 ARJOWIGGINS

SECURITY LIMITED 签订的《供应框架协议》中文版,合同中关于发行人的公

司性质、交付日期等重要条款均准确。

(二)具体说明针对中文本与英文本内容一致性进行核查时履行的主要程

序。

本所律师及项目组成员,就相关合同的中文本与英文本内容一致性进行核查

时履行了如下主要程序:

1、项目组成员仔细审查英文合同版本,就重要条款进行核查讨论,并形成

相应条款的翻译文本记录;

2、项目组成员就发行人提供的由广州市汇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的中文

版本,与上述项目组自查成果进行核对并仔细甄别;

3、项目组成员对分别由广州市汇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图文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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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等两家翻译公司翻译的文件进行交叉比对。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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