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464 号
致: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以下合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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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 9:00 在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龙马环卫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桂丰主持本次会议。股东进行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8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3,70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651%。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553,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7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 1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3,258,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6.272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05 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5,926,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91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
为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张桂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4,090,2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0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757,7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4797%。
(2)《选举张桂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4,035,2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98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702,7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3226%。
(3)《选举陈敬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3,980,0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9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647,5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1729%。
(4)《选举杨育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4,205,4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0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872,9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8003%。
(5)《选举荣闽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3,995,2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95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662,7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2152%。
(6)《选举李小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4,055,2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722,7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3822%。
表决结果:选举张桂丰、张桂潮、陈敬洁、杨育忠、荣闽龙、李小冰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黄兴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4,059,2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99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726,7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3934%。
(2)《选举唐炎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4,060,2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99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727,7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3962%。
(3)《选举肖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44,061,2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9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6,728,7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74.3989%。
表决结果:选举黄兴孪、唐炎钊、肖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李开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9,476,7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1.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2,144,2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61.6381%。
(2)《选举沈家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票 139,478,751 票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1.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 22,146,251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 61.6436%。
表决结果:选举李开森、沈家庆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关于制定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257,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35,925,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拟定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257,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3%;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票 35,925,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153,252,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9960%;反对票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7%;弃权票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顾鼎鼎
李静娴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