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27号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联系电话:(86755)82816698 传真电话:(86755)82816898

邮政编码: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24403200511633571号《律师事务所分

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编号为(2016)锦天城深律见证字HT第027号《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的霍庭及林映明均为本所的执业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其分

别持有证号为14403199110407747号和14403201410064538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均处于有效年检合格状态,依法具有执业

资格。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聘请

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

了贵公司于2016年09月12日(星期一,下同)14时50分召开的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关

于新《提案》的提出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性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下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章

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其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

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实质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

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六、本所及于本《法律意见书》中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与贵公司、

贵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八、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

披露文件之一,随同本次《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下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贵公司提供

的与其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贵公司于2016

年08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0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下同)上刊载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通知》”),决定于2016年09月12日14时50分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

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宜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其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16年09月12日14时50分于贵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记名投票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幸建超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通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就《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09月11日—09月12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09月12日0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9月11日15时至

09月12日15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召集程序及

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一)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其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表

(1)经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227,510,307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 09 月 07 日 , 下 同 )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888,783,251 股 的

25.5980%。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下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6年09月07日15时交

易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所出示的《证明》

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经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6年09月07日15时交易结束时在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提供的统

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计数据并经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贵公司股东人数共计为7人,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63,360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888,783,251股的0.0521%。上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由该系统提供机构—信

息公司予以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含董事候选人)、监事(含监事候选人)、

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共计19人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等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查验,在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贵公司监事会、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未提出《通知》中未列明的

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下列12个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01 《关于选举幸建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02 《关于选举王金全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03 《关于选举唐惠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04 《关于选举刘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05 《关于选举赖旭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06 《关于选举李耀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07 《关于选举苏武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08 《关于选举于海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09 《关于选举谭洪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黄智行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丘旭明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陈大叠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又经查验,上述12个《议案》已分别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年第7次会议(序号01-09的《议案》)、第七届监事会2016年第6次会

议(序号10-12的《议案》)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08月23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进行了公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年第7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告编号:2016-57-01;《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2016年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公告编号:2016-58)。

再又经查验,上述12个《议案》与贵公司董事会在《通知》中所

列明的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12个《议案》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或未经公告的新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

并表决之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据此,贵公司本次与会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或采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

决通过了上述《议案》,且按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息公司亦及时提供了其所

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对上

述《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为227,973,667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888,783,251股的25.6501%。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12个《议案》进行了逐项

审议及表决,本所经办律师确认如下表所示的表决结果:

单位:股

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占有效表决股

号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份的比重(%)

《关于选举幸建超先生

01 227,548,507 99.8135 425,160 0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金全先生

02 227,548,907 99.8137 195,660 229,100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唐惠芳先生

03 227,557,507 99.8175 187,060 229,100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刘科先生为

04 227,557,507 99.8175 187,060 229,100

公司董事的议案》

05 《关于选举赖旭先生为 227,557,507 99.8175 187,060 229,100

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李耀棠先生

06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 227,557,507 99.8175 187,060 229,100

案》

《关于选举苏武俊先生

07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 227,557,507 99.8175 187,060 229,100

案》

《关于选举于海涌先生

08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 227,557,507 99.8175 187,060 229,100

案》

《关于选举谭洪舟先生

09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 227,557,507 99.8175 187,060 229,100

案》

《关于选举黄智行先生

10 227,556,707 99.8171 187,060 229,900

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丘旭明先生

11 227,556,707 99.8171 187,060 229,900

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陈大叠先生

12 227,556,707 99.8171 416,160 800

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又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贵公

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上述《议案》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贵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即第八届董事会和第八届监事会(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

监事将与贵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

八届监事会,下同)。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贵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即第八届董事会和第八届监事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杨建刚

经办律师: (签名)

霍 庭

经办律师: (签名)

林映明

2016年09月12日

1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风华高科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