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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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29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 7143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249272.83 万股

的 2.8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714.5 万股,约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2.29%,预留 1428.5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

量的 20%,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7%。

一、公司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 1991 年 12

月 28 日经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哈体改发[1991]39 号文批准,

由原“哈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9 号文复

审同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1993)字第 2042 号文审核批准,

公司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6,500 万股于同年 6 月 29 日

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 600664。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注册资本 191,748 万元,法

定代表人:张利君。

本公司属于医药行业。

1

经营范围包括:按直销经营许可证从事直销。购销化工原料及产

品(不含危险品、剧毒品),按外经贸部核准的范围从事进出口业务;

以下仅限分支机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制造(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外)、医药商业及药品制造、纯净水、饮料、淀粉、饲料添加剂、食

品、化妆品制造、包装、印刷;生产阿维菌素原药;卫生用品(洗液)

的生产、销售;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保健食品、日用化学品的生

产和销售。

本公司的主要产品:青霉素钾盐、头孢唑林钠、头孢噻肟钠、青

霉素、凯塞欣、阿莫西林、严迪片、护彤、高钙片、钙加锌口服液、

双黄连粉针、丹参粉针、注射用双黄连、布洛芬颗粒、逍遥丸、丹佛

胃尔康、牛黄降压片、六味地黄丸、前列地尔注射液、利分能、里亚

金、雪达升、葡萄糖酸锌口服液、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双黄连口服液

等。

公司 2013 年-2015 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15,856,207,778.74 16,508,912,525.75 18,091,934,502.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80,132,712.53 247,105,656.17 168,668,871.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549,542,733.30 229,268,005.94 137,115,570.64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052,867,901.09 8,238,165,151.94 8,117,613,392.84

总资产 13,766,008,708.13 16,243,077,506.30 16,459,825,182.20

主要财务指标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0 0.13 0.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0 0.13 0.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29 0.12 0.07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21 3.00 2.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6.83 2.79 1.71

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2

为进一步完善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

人员、采购及审计监察业务骨干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

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7143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 249272.83 万股的 2.8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714.5 万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29%,预留 1428.5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总量的 20%,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7%。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3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

员、采购及审计监察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经《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62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销售人员;

3、采购及审计监察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

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公司以上述人员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是希望通过使其

拥有公司股权参与公司利润的分享,增强核心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

形成一种以“利益共享”为基础的企业文化。公司认为本次股权激励

的人员范围是合理的,对该部分人员进行激励是必要的,有利于公司

业绩的持续增长。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

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调增激励数量

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

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

4

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

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且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刘波 41.6 0.58% 0.02%

总会计师

董事、副总经理、

孟晓东 41.6 0.58% 0.02%

董事会秘书

魏双莹 副总经理 41.6 0.58% 0.02%

沙梅 副总经理 41.6 0.58% 0.02%

周行 副总经理 41.6 0.58% 0.02%

分、子公司负责人(24 人) 630 8.82% 0.25%

销售人员(984 人) 4086.5 57.21% 1.64%

采购骨干(90 人) 450 6.30% 0.18%

审计监察骨干(59 人) 340 4.76% 0.14%

预留 1428.5 20.00% 0.57%

合计 7143 100.00% 2.87%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5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个人权益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对应的预期收益水平不

超过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

4、预留部分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授予。

届时须确定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

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六、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3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4.3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

性股票。

(二)本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

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草案公告前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 50%;

(2)草案公告前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

50%;

(3)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价的 50%;

(4)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 1 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

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50%;

6

(2)定价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

(3)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价的50%;

(4)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 1 元/股。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5 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报哈尔滨市

国资委审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锁定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

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解锁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第一次解锁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第二次解锁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第三次解锁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预留

7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

预留解锁期 解锁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

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预留解锁

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

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预留解锁

日止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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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授予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且

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同时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主营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90%。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解锁: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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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 3 个会

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6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

第一个解锁期 于90%;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1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

第二个解锁期 于90%;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0%

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

第三个解锁期 于90%;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0%

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预留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

第一个

低于90%;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解锁期

35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第二个

不低于90%;以2014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预留解锁期

于55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近年来公司摒弃原有老旧、低效的管理模式,通过不断的内部改

革和管理创新,实现各条业务线的全面提升,未来公司改革创新所带

来的收益将逐渐显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以上“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

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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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注: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

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及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对照同

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业绩)水平。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

准,哈药股份属于“医药制造业”,公司对标企业选取与哈药股份主

营业务类似,且综合实力、营收和资产规模等方面具备可比性的 A

股上市公司。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或业绩指标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

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锁对标公司选取为了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

方案中公司业绩指标的市场可比性,根据相关规定,选取 2014 年营

业收入排名前 30 家的“医药制造业”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

分别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538.SZ 云南白药 600079.SH 人福医药

600332.SH 白云山 600129.SH 太极集团

600056.SH 中国医药 000513.SZ 丽珠集团

600664.SH 哈药股份 600216.SH 浙江医药

600518.SH 康美药业 000597.SZ 东北制药

600535.SH 天士力 600062.SH 华润双鹤

600196.SH 复星医药 000739.SZ 普洛药业

600267.SH 海正药业 002001.SZ 新和成

600085.SH 同仁堂 600422.SH 昆药集团

600812.SH 华北制药 600195.SH 中牧股份

002422.SZ 科伦药业 000423.SZ 东阿阿胶

600276.SH 恒瑞医药 000756.SZ 新华制药

600380.SH 健康元 600572.SH 康恩贝

000999.SZ 华润三九 600252.SH 中恒集团

600329.SH 中新药业 600594.SH 益佰制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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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

确定考评结果,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合

格(D)和不合格(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S≥100 100>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中等(C) 合格(D) 不合格(E)

标准系数 1.0 0.9 0.8 0.6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个

人当年未解锁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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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

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

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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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一)本计划在获得哈尔滨市国资委审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

批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

核规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锁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

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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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董

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锁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锁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

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

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

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

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

息披露等义务。

15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

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

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

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承诺没有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

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

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

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锁之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

16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所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变更,本激励计划继续执行。

(二)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分立时,各股东应在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协议中承

诺继续实施本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无

故改变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

授予价格和条件。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因公司工作需要通过公司安排而发生的职务变更,

但仍在公司内任职(包括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2、激励对象因退休、辞职、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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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

权激励带来的收益,且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1)激励对象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

(2)激励对象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

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激励对象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

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

(4)激励对象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

负有个人责任的;

(7)激励对象发生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起,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

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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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

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

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

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

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

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约

为 2.40 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72 元(两倍的授予价格测算)

(2)有效期分别为:2 年、3 年、4 年(授予日至每期解锁日的

期限)

(3)历史波动率:32.77%、28.03%、25.97%(上证指数最近两

年、三年和四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 2.3628%、2.4802%、2.5402%(中债国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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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3 年期、4 年期收益率(到期))

(5)股息率:4.1349%(最近四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首次公司授予 57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费用 13683.18 万元,

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在相应的年

度内按 40%:30%:30%解锁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

予日为 2016 年 9 月底,则 2016 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 摊销的总费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份额(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714.5 13683.18 1282.80 5131.19 4447.03 2052.48 769.68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

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

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

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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