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
2016年9月5日收到公司将于2016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材料。我们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向陈洁等12名对
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金东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东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标的股权”,该等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投资者孙晖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或“本次配套融资”,与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涉及相关事项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
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向陈洁等12名交易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等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切实可行,拟签
订的相关交易协议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2、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与公司均不
存在关联关系。基于上述,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初
步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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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
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
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 张锦慧 王肇文 王红波
二 O 一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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