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5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
2016 年 9 月 12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2015)川行监字第 138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星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
下简称“省工商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程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
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水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金顶公司
再审申请人三星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省工商局、创程公司、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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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金顶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川知行终字第
1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查终结。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 2014-065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四川高院认为,三星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
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行监字第 138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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