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13 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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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5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

2016 年 9 月 12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2015)川行监字第 138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星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

下简称“省工商局”)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成都创程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程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

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水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金顶公司

再审申请人三星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省工商局、创程公司、成都

1

水泥、金顶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川知行终字第

1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查终结。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 2014-065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四川高院认为,三星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

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行监字第 138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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