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8.1780%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的议案》
公司放弃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8.1780%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后,公司持有华星光电的股权比例仍为 75.6726%,华星光
电仍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会实际摊薄公司的股东权益。公
司放弃本次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利,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该
议案。
独立董事:
吴鹰 阎焱 周国富 卢馨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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