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电力 公告编号:2016-073
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电力”或“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11 日-2016 年 9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股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3 号 1002 单元之一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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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成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 , 参 加 表 决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表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为
183,787,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045%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 11,866,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10% 。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股份 174,232,175 股,其中有表
决权股份 171,921,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234%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为 11,866,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10%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开市起停牌,经与有关
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2016 年 6 月 27 日,公
司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停牌
不超过一个月。2016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
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2 个月。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延期复牌事项,并于 2016 年 8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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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承诺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涉及前置审批,工作量较大,相关工作尚未完成,
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协商、确定和完善,预计公司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 3
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特申请股
票继续停牌,即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3 个月。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2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以下
简称“22 号文”)“公司所筹划事项涉及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当在相关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且上述议案的表决机制应当与审议公司所筹划事项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适用)的表决机制保持一致。”的规定,公司本次筹划事项
拟参与定增的关联股东罗媛女士、马露萍女士、陈耀高先生、林庆乙先生等 21
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 18,937,593 股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3,765,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844,39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46% ;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陈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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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红相电
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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