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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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6-09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宁民终 21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收到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原告”或“河南城建”)民事起诉书,以承揽合同纠纷

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起诉本公司。2015 年 6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法院做出的

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银民初字第 75 号),根据原告申

请,法院裁定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公司价值 8,379,250

元人民币的财产。对于一审判决,我公司认为项目工程尚未经过

国家强制的正式验收,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也存在不当,应予更

正。基于上述理由,我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向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 2015 年 6 月

25 日、2016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 2015-041 号、2016-039 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民事判

决书》((2016)宁民终 212 号),判决如下:

1、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63,590

元,由本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此判决已生效,本公司预计此诉讼将导致本期

利润损失(主要为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50 多万

元。

五、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宁民终

212 号《民事判决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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