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6-09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宁民终 21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收到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原告”或“河南城建”)民事起诉书,以承揽合同纠纷
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院”)起诉本公司。2015 年 6 月 22 日,本公司收到法院做出的
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银民初字第 75 号),根据原告申
请,法院裁定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公司价值 8,379,250
元人民币的财产。对于一审判决,我公司认为项目工程尚未经过
国家强制的正式验收,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也存在不当,应予更
正。基于上述理由,我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向宁夏回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 2015 年 6 月
25 日、2016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 2015-041 号、2016-039 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民事判
决书》((2016)宁民终 212 号),判决如下:
1、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63,590
元,由本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此判决已生效,本公司预计此诉讼将导致本期
利润损失(主要为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50 多万
元。
五、备查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宁民终
212 号《民事判决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