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
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公告;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告
4.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
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16年年8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会议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
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 1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
内容一致。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个人股股东的
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查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 并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现 场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 10 人 , 代 表 股 数
142,143,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96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
律师等。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33,276,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85%。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形式表决了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关于签订〈简阳市水务局 38 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打捆实施 PPP 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股份175,419,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20,255,5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合资组建 PPP 项目公司的议案》
同意股份175,407,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30%,反对股份12,316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20,243,1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
12,31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向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股份175,407,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30%,反对股份12,316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20,243,19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
12,31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上述提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
效票数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1、议案 3 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