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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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3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正在

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统一要求,公司需披

露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以及后

续相应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11 年 9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滨海能源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11]299

号】

(一)、主要内容

“201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预计 2010 年业绩将继续亏损

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如 2010 年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5 日收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局向滨海能源下发《关于部分淡季储备专项借款调整为专项补贴》的

通知正式文件,该文件将淡季储煤专项借款中 3,000 万元调整为对滨

海能源的一次性补贴。本次补贴使滨海能源 2010 年利润扭亏为盈,

1

其影响较为重大。但公司直到 2011 年 4 月 14 日才对收到的通知及其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披露。

针对上述事项,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朱

文芳、沈志刚、屈爱国、胡军、张继光、范勇;时任独立董事田昆如、

李天力、韩旭东;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卢兴泉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凯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整改情况

针对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所指出

的问题,经过前期主动自查整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完成整改措

施和后续整改计划如下:

1、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主动调研掌握依据推动蒸汽销售价格的调整;

3、研究建立长效化和市场化的价格及补贴调整机制;

4、研究整合相关的热电生产类资产和管网渠道类资产;

5、研究进军新兴产业领域。

二、2016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下发的津证监措施字

[2016]4 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5 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6 号、

津证监措施字[2016]7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

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 25 号)

(一)主要内容

2016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下发的津证监

措施字[2016]4 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5 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6

2

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7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共 4 份。上

述处罚处理是由于发行人未履行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天津

泰达新水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所致。其主要内容为:

“2012 年 11 月-12 月、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天津滨海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发

生了 19751.42 万元、67523.72 万元、61781.38 万元和 56000 万元业

务往来;2012 年、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了 2177.47 万元、

1857.83 万元、1867.21 万元和 1800 万元业务往来;2015 年天津滨

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了约

1600 万元业务往来。上述关联交易为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

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对现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郭锐采取监管谈话予以警示,对发行人

时任董事长陈德强、现任副总经理沈志刚出具警示函予以警示,对发

行人出具警示函予以警示。”

同月,由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同时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

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 25 号),对发行人及其时任董事长

陈德强、副总经理沈志刚、董事会秘书郭锐出具监管函予以警示。

(二)整改情况

针对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天津证监局上述《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所指出的问题,经过

3

前期主动自查整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完成整改措施和后续整改

计划如下:

1、在自查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疏漏后,公司第一时间将问题与监

管机构进行沟通,主动报告情况并切实改正,积极履行补充更正信息

披露义务,履行完善相关审议程序。

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八届第十六次会议,以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公司、国华能源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

限公司签订《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公司供应商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采购的议案》;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供应商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购的

议案》;并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对外披露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及更正公告》、《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的公告》等。上述议案在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将按照

天津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继续落

实完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内部追责,相关情

况将及时上报天津证监局。

3、公司将加快热电资产整合进度和新主营业务的开拓,从根本

上解决该类潜在疏忽的可能性。

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及有

关人员将切实吸取教训并认真整改,杜绝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处罚及监管措施的情形。

4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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