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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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6-062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税科技”)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22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向保税科技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578,000 股,发行价格 6.7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38,078,380.00 元。扣除

保 荐 承 销 费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8,795,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29,283,38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圆全验字[2016]00003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贸易”)

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于 2016 年 9 月 9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64000000040033 19,988,380.00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苏州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税贸易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引述如下:

甲方:张家港扬子江保税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

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韡君、蒋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项账户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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