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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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者“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鸿路钢构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6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 鸿路钢构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1,145,902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5.01 元,共募集资金

1,217,999,989.0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7,917,391.26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

5-12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鸿路钢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或核准文号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绿色建筑产业现代化项

39,000.00 39,000.00 会发改双服〔2015〕130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

高端智能立体停车设备

26,000.00 26,000.00 会发改双服〔2015〕130

项目

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长经信〔2015〕91

号、团风县发展和改革局

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 20,300.00 20,300.00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证(登记备案项目编码

2015112134110094)

偿还银行贷款 33,500.00 33,500.00 -

合 计 118,800.00 118,800.00 -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不足部分本公

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

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

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

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在募集资金

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6,508,967.477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偿还银行贷 比例(%)

建设投资 合 计

资金 款

绿色建筑产业

39,000.00 1,428.57 1,428.57 3.66

现代化项目

高端智能立体

26,000.00 604.35 604.35 2.32

停车设备项目

智能化制造技

20,300.00 117.97 117.97 0.58

改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 33,500.00 33,500.00 33,500.00 100.00

合 计 118,800.00 2,150.90 33,500.00 35,650.90 30.01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

鸿路钢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有关说明,鸿路钢构决定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资金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绿色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 1,428.57 1,428.57

高端智能立体停车设备项目 604.35 604.35

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 117.97 117.97

偿还银行贷款 33,500.00 33,500.00

合 计 35,650.90 35,650.90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

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鸿路钢构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人民币 35,650.9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5,650.9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的自

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

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

者利益最大化。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会计师事务所已出

具了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本次置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5,650.9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5-106 号《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认为: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

定,如实反映了鸿路钢构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鸿路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对鸿路钢构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广发证券认为:鸿路

钢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鸿路钢

构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广发证券同意鸿路钢构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曲海娜 胡军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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