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达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2 23:50: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达技术”、“发行人”或“公司”)

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

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

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并根据本次股票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

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方面有重大变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投资者在 2016 年 9 月 22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T 日)。

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0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09:15-11:30,13:00-15:00。

2、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主

1

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

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

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

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

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

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9 月 2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

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

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

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

2

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

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

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6]1641 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崇达技术”,股票代码为 002815,

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9)。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50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7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中信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

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具体内容及网下投

资者提供资格核查材料的相关要求请见本公告“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

条件”。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条件、是否在

禁止参与范围中。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统称“网下投资者”)应在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 年 9 月 13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开通深交所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

3

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

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

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T-4 日)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T-3 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

每个交易日 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报数量等信息。配售对象是

指属于网下投资者或网下投资者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

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6、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每个网下

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

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的

“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3,500 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 500 万

股。申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有关初步询

价安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四、初步询价安排”。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

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

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

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8、剔除上述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4

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9、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

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

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在

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

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

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相关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

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

安排请见本公告中的“七、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2、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

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

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 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申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

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3、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

(T-1 日),组织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9

月 20 日(T-2 日)刊登的《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上路演公告》。

14、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9 月 12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

初步询价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一)发行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6 年 9 月 12 日

T-6 日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17:00

(周一)

截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

2016 年 9 月 13 日 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T-5 日

(周二)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2016 年 9 月 14 日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4 日

(周三) 初步询价时间(9:30-15:00)

2016 年 9 月 19 日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 日

(周一) 初步询价时间(9:30-15:00)

6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2016 年 9 月 20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2016 年 9 月 21 日 刊登《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T-1 日

(周三)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2016 年 9 月 22 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T日

(周四)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6 年 9 月 23 日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周五)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016 年 9 月 26 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16:00)

T+2 日

(周一) 网上中签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投资者确保资金账

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2016 年 9 月 27 日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周二)

果和包销金额

2016 年 9 月 28 日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周三)

注:1、T 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

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应

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

具体发行日程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本次发行拟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7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通

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仅限于新股发行。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规模为 5,000 万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12.20%。其中网下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0%,即 3,500 万

股;网上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0%,即 1,500 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最终发行规模,按上述比例确定网上、网下初始

发行量,并在《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一)可参与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8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 日,即 2016 年 9 月 13 日)12:00

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应在 2016 年 9 月 13 日(T-5 日)12:00 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9 月 12 日,T-6

日)为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 1,000 万元(含)以上。

7、2016 年 9 月 12 日(T-6 日)17:00 前,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

资格核查系统向中信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

“三、(三)网下投资者相关文件的提交”。

(二)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9

4、以上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

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

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

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上述第 2、3 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网下投资者相关文件的提交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

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

“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2、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函及

关联关系核查文件:

(1)登录网址 http://cs.ecitic.com/ipo/selectType.jsp,选择“进入机构/个人

报备”,按照“登录说明”的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并在 2016 年 9 月 12 日(T-6 日)17:00 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

材料。

(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完善基本信息”链接,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

10

等资料后,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

申报项目”选择“崇达技术”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 并请完整

填写关联方信息。

(3)“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下载核查文件模板,填写并签章后上传扫描

件,点击“完成提交”。

机构投资者:请下载打印《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

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

后,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扫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

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

明文件的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

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T-5 日,当日 12:00 前)完

成备案,并于主承销商上述要求的投资者核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产品备案

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个人投资者:请下载打印《网下投资者资格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

核查表》。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扫

描上传电子版文件。

(四)网下投资者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

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人

(主承销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参

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

生的全部责任。

11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三、参与

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如发现不符合上述“三、参

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

出资私募基金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

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

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

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

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

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

到深交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

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且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

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

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 年 9 月 13 日,T-5 日)的 12:00 前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

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3、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

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申购前首先确认自己是否

符合本公告中“三、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并按本公告中“三、

(三)网下投资者相关文件的提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网下投资者相关资

格证明文件,否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T-4 日)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T-3 日),通过电子平台申购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

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

交其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每个网下

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

13

象只能申报一个价格,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

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

其最终报价。

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

过 3,500 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 50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

过 5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 3,500 万股。

6、网下投资者的申报在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

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 年 9 月 13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

/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中“三、参与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的;申报数量超过 3,500 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申

报数量不符合 5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最低变动单位不符合 10 万股的要

求;经核查不符合中信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

投资者;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7、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

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8、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

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

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9、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

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10、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

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14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

公告中“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

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

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

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

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

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

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T 日)的 9:30-15:00。《发

15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

购记录。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

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信息,包

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

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T 日)的 9:15-11:30、

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资者需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日

均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方可在 2016 年 9 月 22 日(T 日)参与本次发

行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

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

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

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

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

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七、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16

结束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

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

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始认购倍数=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 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

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

认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

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如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

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T+1 日在《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

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八、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1、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参与有效申购且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进

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分类标准为:

(1)A 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

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B 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17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其

配售比例为 RB;

(3)C 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 A 类和 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其

配售比例为 RC。

2、配售原则和方式:

(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并预设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向 B 类投

资者进行优先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A 类、

B 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

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

资者预设的优先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

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

资者配售,并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同时 A 类、B 类

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3)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

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

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

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

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

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深交所网下申购

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九、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

18

数量,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

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9 月 2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

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

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

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6 年 9 月 26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

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

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

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申购日(T 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申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9

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

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雪飞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横岗下工业区新玉路 3 栋三楼

联系人:余忠

电话:0755-2605 520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咨询电话:010-6083 3600

发行人: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

20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崇达技术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