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数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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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85”号文核准,北京先进数

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先进数通”)3,000 万股

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刊登招股

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Advanced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0,000 元(本次发行前);人民币 120,000,000 元(本

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林鸿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 年 10 月 3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29 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河大厦 D 座六层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销售

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情况

公司系经先进数通有限 2012 年 10 月 8 日股东会决议,以先进数通有限全体

股东范丽明、林鸿、银汉创投、李铠、陈东辉、韩燕婴、致远天成、林波、朱胡

勇、罗云波、洪沈平、金麟、庄云江、杨格平、王先进、谢智勇、马丹、李庆辉、

凡心伟、司汝军、李开福、王波、罗剑斌、李云峰、郑云波、王南、王红霞、唐

遂、完献忠、刘跃辉、刘云瑞、吴文胜、刘志刚、刘凡超、林岩、周琼芳、魏昌

松、许灿晖、郭果明、陈卉民、袁宏生、韩道岐、柳成良、王超、马翼、刘全树、

郭生利、周强、吴昊、李菁作为发起人,并以先进数通有限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经 大 信 会 计 师 审 计 ( 大 信 审 字 [2012] 第 1-2992 号 )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170,167,253.00 元,按照 1:0.5289 的比例折成股本 90,000,000 股(其余净资产

80,167,253 元计入资本公积),由先进数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创立大会召开。2012 年 10 月 10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

信验字[2012]第 1-008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已

收到全体发起人的出资 90,000,000 元。201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

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52483)。

(三)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银行业 IT 服务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主要提供面向商业银行为主

的 IT 解决方案及服务,包括 IT 基础设施建设、软件解决方案及 IT 运维服务。

公司是国内少数几家同时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

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 IT 基础设施建设及 IT 运维服务的服务商之一,拥有工信

部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是国内金融前置与渠道应用、数据管理与商业智能

应用领域领先的自主平台软件解决方案供应商。

(四)财务概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 1-0166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合计 786,869,082.99 711,769,320.56

非流动资产合计 12,946,246.16 11,393,797.27

资产总计 799,815,329.15 723,163,117.83

负债合计 429,395,603.11 378,010,403.89

股东权益合计 370,419,726.04 345,152,713.94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合计 792,220,173.91 666,372,058.02

非流动资产合计 16,733,007.01 11,689,509.72

资产总计 808,953,180.92 678,061,567.74

负债合计 524,759,488.42 437,075,626.94

股东权益合计 284,193,692.50 240,985,940.8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381,222,335.19 1,121,444,994.16 1,139,086,858.67 979,092,915.31

营业利润 27,729,386.74 67,509,126.15 64,891,390.79 58,352,086.84

利润总额 29,851,541.35 72,029,624.47 65,414,068.04 59,766,969.89

净利润 25,267,012.10 60,959,021.44 54,007,751.70 49,769,373.65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 25,267,012.10 60,959,021.44 54,007,751.70 49,769,373.65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 23,695,272.78 57,810,418.73 53,998,019.27 49,109,327.06

所有者的净

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282,758,179.71 23,004,863.10 30,702,692.87 8,187,536.20

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435,543.70 45,884,030.75 -52,593,875.57 -2,968,417.22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149,981,977.65 21,897,998.68 6,314,078.12 -5,698,983.46

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净增 -133,158,072.10 90,085,921.27 -15,657,396.36 -1,061,421.42

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主要财务指标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4.80% 53.54% 65.71% 65.47%

资产负债率(合并) 53.69% 52.27% 64.87% 64.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4.12 3.84 3.16 2.68

资产(元/股)

流动比率 1.84 1.89 1.52 1.52

速动比率 1.40 1.50 0.89 0.82

2016 年

主要财务指标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1-6 月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0.99 3.90 5.18 6.46

存货周转率(次/年) 1.77 3.88 2.97 3.3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3,618.17 8,485.46 7,984.19 6,896.00

利息保障倍数 7.07 8.94 6.61 9.72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元) -3.14 0.26 0.34 0.0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48 1.00 -0.17 -0.0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0.35% 0.46% 0.76% 0.55%

净资产的比例

注:2016 年 1-6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未经年化。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 3,000

万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为 3,0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0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发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 4,580,000 万股,网上有效

申购数量为 8,453,284.20 万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 7,044.40350 倍,

超过 150 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上有效申

购倍数为 3,130.84600 倍,中签率为 0.0319402487%。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

股数 55,835 股,本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896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891%。

6、发行价格:11.07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7、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购买的除外)。

8、承销方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9、股票锁定期: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33,2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7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510 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 1-00194 号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验资报告》。

11、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63 元(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核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12、发行后每股收益:0.48 元(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

计算)。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1、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包括范丽明、林鸿、李

铠、朱胡勇、罗云波、庄云江、杨格平、林波、凡心伟、金麟、吴文胜)承诺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

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承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前述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陈东辉、韩燕婴、洪沈平、王先进、谢智勇、银汉创投、致远天成的承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发行前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先进数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

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85 号文核准,并已公开

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0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

工作,具体如下: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

(一)持续督导事项 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

持续督导

事项 安排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助发行人制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订、执行有关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

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订有关制度并实施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

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机构,本保荐机

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

实施等承诺事项

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

表意见 通知》等规定,对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

保等事项发表意见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

文件 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

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务状况 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现场检查 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

保荐职责 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保荐代表人:韩志达、徐可任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中心 2 号楼 10 层

电话:010-59212799

传真:010-59312908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重大事

项提示”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泰君

安愿意保荐先进数通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请予批准。

无正文,为《

(本页无 证券股份有 进数通信息技

于北京先进

份公司股票

股份 票上市保荐书 页)

荐代表人签

保荐 签字:

韩志达 徐可任

定代表人签

法定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杨德红

保荐 券股份有限公

泰君安证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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