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
程》,特制定《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 年)》,具体内
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
他形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利润
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
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
及合理性。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的议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4、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
政策的相关法规,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
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