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6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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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

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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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

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提供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代理;

(六)租赁;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担保;

(九)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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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

(十三)债务重组;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采用市场价进行定价;

(七)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

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

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

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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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为准);

6、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

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过半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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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

同样法律效力。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过半数董事

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

终局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为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

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前款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

间,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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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会议上应

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

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

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

十六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以决议的形式对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表

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公司章

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

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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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

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

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

公司有权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任何关联法人或者

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

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提供以下文件:

(一)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二)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报告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

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以收取

的利息作为报告的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

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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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它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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