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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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 2016-51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09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并在创业板上市起至今,共有两次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1389]号)核准,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7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6.40 元。截至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61,88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 4,762.5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117.4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

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09]0045 号验资报告。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67 号)的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1,437,270 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1,437,270 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合计 401,139,565.20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017,093.4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5,122,471.72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2015 年 9 月 1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瑞华验字[2015]4203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

1

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已与原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续签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原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名称 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襄阳襄州支行 42001646508059598598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襄阳高新区支行 17460201049999888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中国工商银行襄阳万达广场支行 1804002229200028855

募集资金

中国交通银行襄阳市分行 426080208018010046157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紫薇支行 121800120100010406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中国农业银行襄阳高新区支行 17460201040026806

集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襄阳分行 23610155200001279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0 年 1 月 22 日、2014 年 6 月 13 日、2015 年 9 月 11 日刊登

于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0-003)、《关于续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32)、《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67)。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19 日、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式)的相关议案,决定聘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

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

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

导工作。公司保荐机构已由海通证券更换为东北证券,海通证券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北证券承接。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刊登于证监会指定

网站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49)。

鉴于此,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东北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

2

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万达广场支行、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襄阳市分行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紫薇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高新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200164650805959859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存储的募

集 资 金 合 计 为 ¥ 141,503.99 元 , 其 中 , 以 活 期 方 式 存 放 于 专 户 的 募 集 资 金 为

¥141,503.99 元。

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46020104999988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存储的募集

资金合计为¥470,418.05 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470,418.05

元。

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万达广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0400222920002885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聚氨酯胶粘

剂和密封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9,279,974.02 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

集资金为¥9,279,974.02 元。

甲方已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42608020801801004615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有机硅胶粘剂和

密封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182.71 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

为¥182.71 元。

甲方已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紫薇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1218001201000104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一万吨有机硅建

筑胶及年产一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82,149,754.05 元,其中:以

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82,149,754.05 元。

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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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74602010400268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所需运营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16年8月

31日,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24 ,456.29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

资金为¥24 ,456.29元。

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361015520000127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公司主营业务

发展所需运营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16年8月31日,

存储的募集资金合计为¥18,330.20元,其中:以活期方式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

¥18,330.20元。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如有)。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乙两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郑克国 、 张鼎科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并得到甲方授权。对于丙方更换代表人的,应得到甲方重新授权。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

4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监管账户在被乙方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

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乙方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甲方有义务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事项告知投资人,其它各方确认乙方

除负有本协议项下义务外,对相关投资人出资、投资、资金往来等事务产生的纠纷

不承担任何责任,均应由其它各方和投资人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对其交易不承担任

何担保、验证等义务;乙方本着审慎原则对存款证实书及其印鉴进行形式审核,且

仅审核相关存款证实书、划款支付申请、合同、文件的印鉴或格式与本协议要求或

者预留的印鉴或格式表面相符即可。只要乙方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即不

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甲方、乙方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终止。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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