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40 股票简称:爱迪尔 编号:2016-065 号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和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5 年 9 月 1 日召开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
案。2015 年 7 月 28 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事宜分别签署
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在签署《认购合同》的基
础上,就有关事项作出补充约定,并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协议书之终止协议>
的议案》等议案。同日。狄爱玲、李蔚、苏清香、王小萍、张微、陈慧与发行人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红土创新红人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红土创新红人 3 号资产管理
计划与发行人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
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狄爱玲、李蔚、苏清香、王小萍、张微、陈慧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即人民币 39.96 元/股。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000,000
元,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实施完成权益分派方案,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由 39.96 元/股调整为
13.29 元/股。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数及认购金额调整为:
序号 认购对象 发行数量 认购金额
1 狄爱玲 15,048,908 200,000,000
2 李蔚 2,523,992 33,543,848
3 苏清香 6,997,742 93,000,000
4 王小萍 2,321,219 30,848,993
5 张微 2,310,546 30,707,159
6 陈慧 1,723,100 22,900,000
合计 30,925,507 411,000,000
三、《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由于乙方决定不再通过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
部分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
商,达成如下终止协议:
1 终止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2015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议》。除《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该协议终止后对双方
仍有法律效力的条款外,本协议生效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不再对甲方、乙
方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2 甲乙双方在《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均无违约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争议或
纠纷。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分别与狄爱玲、王小萍、苏清香、李蔚、张微及陈慧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2、 公司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