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9 2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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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4 证券简称:中文在线 公告编号:2016-093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2 号楼 9 层 905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张帆先生。

6、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童之磊先生因公务外出,本次会议

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张帆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97 人,代表股份 81,357,013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28.59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

份 61,904,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7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表 92 人,代表股份 19,452,8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38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 95 人,代表股份 20,048,5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0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595,6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 92 人,代

表股份 19,452,8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380%。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295,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7%;

反对 61,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

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9,987,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43%;反对 61,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295,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7%;

反对 61,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

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9,987,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43%;反对 61,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295,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47%;

反对 61,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

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9,987,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43%;反对 61,2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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