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
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
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利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
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
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收
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
的相关条款,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
可能面临风险。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
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
之本金。
(二)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委托人代表管
理或提供服务的其它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
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
委托人代表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委托人代表
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
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
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
益人独立承担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三) 委托人代表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
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
的投资建议服务,委托人代表的前述行为可能造成本信托计划与委托人代表管
理以自有资金投资,或提供委托人代表服务的其它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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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等利益冲突可能造成委托人代表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本信托计划,因此可能
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四) 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
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
类似的投资建议服务,委托人代表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
况下,若委托人代表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
发行股份的 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
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
风险。
(五) 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
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息均不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
证。
(六) 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信托
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及分配、风险提示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
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
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七) 委托人应当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
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不得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
取报酬),违规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八)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计
划委托人代表的了解和信任,指定其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
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书
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受托人对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仅进行形式审查,如
果投资建议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相应的投资
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
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信息披露
不实、委托人代表即 B 类委托人未按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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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义务或其在出具投资建议时未遵守关于其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增持目标股票限
售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而遭受行政处罚或者相关操作被撤销或宣布无效等原因导
致的风险和损失)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委托人知悉本信托计划投向资产管
理计划,认可上述投资方向的同时亦认可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投向并自愿承担
上述投向最终可能带来的风险;认可并愿意承担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的管理
风险。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
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
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九)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结果,
可能存在估值结果不准确和提供估值不及时的情况,受托人仅根据该估值结果
进行估值,因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估值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估值结果,导
致受托人未能针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有效或正确估值
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
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及平仓线时,受托人可能因此无法及时通知补足义务人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质押/追加质押其持有的凯撒股
份股票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情况,同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十) 受托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的分配资金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
能小于信托资金,若发生上述情形时,则受益人遭受信托计划资金损失的风险。
(十一) 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
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将由委托人承
担。
(十二) 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人不得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
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
影响。
(十三) 本信托计划通过标的资管计划参与目标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根据
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标的资管计划可能因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具有锁定 12 个月无法减持的风险。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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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十四) 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是全体委托人对交易对手和具
体项目自行完成调查分析后所自主决定的投资决策行为,受托人仅按照本信托
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管理,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履行
的清算、分配等职责,无义务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价值等进行尽职调查,
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十五) 本信托计划通过在资产管理人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投资。投
资标的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利益,委托人清楚知晓投
资标的价格的波动可能造成委托人本金损失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十六) 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
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
同时由于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所投资的投资标的
的开放日与本信托计划不一致、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所投资产品
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管理及操作风
险(如未及时预警、平仓、止损或按时分配资金)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
导致本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或因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
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
收益分配、清算要求及赎回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
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
现的风险。
(十七) 特别风险提示
1、受托人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在信托计
划终止时,若信托单位净值在 0.90 以下,B 类受益人承担的损失远大于 A 类受
益人;若信托单位净值在大于等于 0.90 且小于等于 1.10 时,A 类受益人和 B
类受益人同等享有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利益;若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1.10,
B 类受益人享有的收益远大于 A 类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亏损大于 10%
时,由 B 类受益人承担 90%的风险,该种信托利益分配安排,增加了 B 类受
益人的风险,且 B 类受益人可能出现较大亏损,因此,B 类受益人承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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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远大于 A 类受益人,B 类受益人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2、本信托计划 B 类委托人为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凯撒(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若因 B 类委托人未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导致本信托合同不能正常履行,B 类委托人对此有充分的
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3、B 类委托人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类信托单位份额,承诺自觉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规定,并承诺遵守其
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如因 B 类委托人未履行
其相应义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或未遵
守股票限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由此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
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
赔偿,补足义务人应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4、B 类委托人特别承诺其已向员工持股计划全部持有人充分揭示认购本信托
计划 B 类信托单位份额的全部风险,并已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
表明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认可 B 类委托人代表其认购信托计划 B 类份额,
知悉并自愿承担作为 B 类受益人的全部风险。
5、鉴于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
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对
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因尽职调查、
选定运用对象、确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产生的责任、以及本合同所揭示的
全部风险和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和受益人自行承担,但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
大过失的由受托人承担。受托人仅依法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
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
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等事项)以及执行委托人的指
令。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十八) 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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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
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
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十九) 若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
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二十)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
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
复印、拷贝的要求。
(二十一)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
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
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
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
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即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上述申明及
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1. 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已经签署、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
名账户转账的情况下,受托人即可据此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文件,
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文件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2.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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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
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3. 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
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本人/本机构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
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
4. 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
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
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
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
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5. 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
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
21.2 条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6. 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
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
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详见信托合同第 15 条风险揭示及第 23.5 条免责条
款)。
7.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
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8. 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
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
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
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
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
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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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
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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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提示风险,请 A 类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
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设置的止损措施
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
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但金融机构以前述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未接受他人委
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
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
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
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 A 类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
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
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
A 类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
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设置的止损
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并 承担上述风险引
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所有并 处分的资金认购信
托单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但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
律), 他人委托资金或 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
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 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资产管
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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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本信托产品未来运
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 B 类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
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设置的止损措施
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
果。本人/本机构承诺已向员工持股计划充分揭示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类份额的
全部风险,已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认可上市公司代表其认购本
信托计划 B 类份额,知悉并自愿承担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类份额的全部风险),并
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
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
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
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
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
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 B 类委托人
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 A 类委托人。B 类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
立时交付的全部信托计划资金。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
于 A 类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 B 类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
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
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
B 类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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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设置的止损措
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并 承担上述风险引致的
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已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认可上市
公司代为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类份额),并以 所有或合法管理的并 处
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认购信托单位)。本人/本机构已明确 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资
产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
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本信托产品未
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 B 类委托人投资风险 本信托计划 A 类
委托人。B 类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全部信托计划资金。本
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系指本合同信息及签字页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扬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10-12 层
联系电话:400-678-8883
传 真:0755-33031608
邮 编:518048
网 站:http://www.crctrust.com
受 益 人: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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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目 录
第1条 释义 .................................................................................................................... 1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 5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 6
第4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 6
第5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 6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 6
第7条 受益人 ................................................................................................................ 7
第8条 信托受益权 ........................................................................................................ 7
第9条 信托计划财产 .................................................................................................... 7
第 10 条 信托单位认购 .................................................................................................... 9
第 11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 13
第 12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14
第 13 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 22
第 14 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 24
第 15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 25
第 16 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 35
第 17 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 36
第 18 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 .............................................................................. 38
第 19 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41
第 20 条 受益人大会 ...................................................................................................... 46
第 21 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 50
第 22 条 信息披露 .......................................................................................................... 50
第 23 条 违约责任 .......................................................................................................... 51
第 24 条 不可抗力 .......................................................................................................... 52
第 25 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53
第 26 条 通知和送达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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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 27 条 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55
第 28 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 55
第 29 条 合同的解释 ...................................................................................................... 55
第 30 条 条款的独立 ...................................................................................................... 56
第 31 条 权利的保留 ...................................................................................................... 56
第 32 条 合同的完整 ...................................................................................................... 56
第 33 条 其他事项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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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1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
含义:
1.1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华润信托凯撒
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1.4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
险申明书》。
1.5 信托计划文件或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
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1.6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
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 A 类委托人和 B 类委托人。
1.7 受托人: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1.8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
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
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以及信托利益计算方法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类受益权和 B 类受益权。
1.10 委托人代表、凯撒股份、上市公司:指 B 类委托人凯撒(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受
1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全体委托人指定及授权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1.11 委托人代表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签订的《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1.12 补足义务人:指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郑合明先生及陈玉琴女士。
1.13 补足义务合同:指受托人与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郑合明先生及
陈玉琴签订的编号为 2016-0547-BZYW01 的《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补足义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4 认购: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缴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5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16 首次认购: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及第一
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1.17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
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18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1.19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
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0 A 类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A 类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
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1 B 类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B 类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
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2 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
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股票、债券、证券
买卖差额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益等,以及因前述一
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财产总和。
2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23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
产的价值。
1.24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
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1.25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1.26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信托单
位总份数。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指根据标的资管计划发送的参考估值表
计算资管计划参考财产净值与其他信托计划财产之和,受托人于 T+1 日估
算 T 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1.27 信托单位净值: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
位总份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计算结
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四舍五入。
1.28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
每个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
1.29 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对信
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计算的日期。
1.30 费用核算日: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日
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临时分红
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
1.31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
余额。
1.32A 类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 A 类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1.33 B 类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 B 类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1.34 投资建议书: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提交的、载明了委托人
代表拟认购投资标的的名称、金额、认购时间和持有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
令文件。
3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35 保管银行:指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7 资产管理计划、标的资管计划:指以本信托计划为唯一委托人、鹏华资产
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资产管理人设立的“鹏华资产凯撒增持 1 号资产
管理计划”。
1.38 资产管理人:指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1.39 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40 资产管理合同:指华润信托、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鹏华资产
凯撒增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
和修订。
1.4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本信托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资产管理
人因该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
1.4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时所确
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总价值。
1.4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在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负债包括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委托人代表费(如有)、应付交
易费用、应付证券清算款及其他负债。
1.4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45 资产管理计划参考份额净值:每个交易日收盘后,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系统
中显示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除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值。负债包括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委托人代表费(如有)、应
付交易费用、应付证券清算款及其他负债。资产管理计划参考份额净值的
4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1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起至本信托计
划终止日(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1.2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在保管人处开立的
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保管账户。
1.3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的工作日。
1.4 交易日:指本信托的投资标的进行交易的全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
1.5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宣布的信托计划成立日期。
1.6 信托份额明细表:指受托人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1.7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8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
1.9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10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
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拥有和/或具有合
法支配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基于委托
人的指定,聘请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并
与之签订委托人代表合同,同时,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将
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并通过委托人代表的专业管理
5
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设立的鹏华资产凯撒增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封闭运作,不允许委托人申购、赎回,
仅允许补足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追加或取回增强信托资金。补足义务人追加增强
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补足义务人认购信托单位,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亦不享有
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第4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4.1 本信托计划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算。如发生信托
计划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
期终止。
4.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24 个月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外,若信
托当事人协商一致,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可以延期。
第5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5.1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3.50 亿元,其中:A 类信托资金预
计为人民币 1.75 亿元,B 类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 1.75 亿元,具体以委托
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
立规模,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 A 类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与 B 类委托人的认购
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信托计划成立后,补足义务人追加和取回增强信
托资金不受前述信托计划规模和资金比例的限制。
5.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自然人委托
人人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的上限。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6.1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6.2 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延长推介期或提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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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6.3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全体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
申明书》;
(2)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
的实际规模(实际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3.50 亿元),且 A 类委托人
本次的认购资金与 B 类委托人本次的认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
6.4 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发生费用按本信托合同第 13 条第 13.3 款的规定处理。
第7条 受益人
7.1 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7.2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 A 类受益人和 B 类受益人。A 类受益人根据本信
托计划的规定享有 A 类受益权;B 类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 B
类受益权。
第8条 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类受益权和 B 类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
合同的约定享有 A 类受益权和 B 类受益权。A 类受益权和 B 类受益权并非受托
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
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8.1 A 类受益权
A 类受益权是指 A 类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 A 类信托计划利益的
权利。
8.2 B 类受益权
B 类受益权是指 B 类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 B 类信托计划利益的权
利。
第9条 信托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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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9.1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
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 现金资产;
(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3) 其他。
9.2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估值方法
上述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资
产总值,但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2) 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按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
理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的资产管理计划最新份额、财产净值进行
估值。
受托人对由于资产管理人延迟披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或披露的
财产净值数据错误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估值延迟或错误不承担责
任,受托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3) 其他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 估值基准日实际应
收金额计算。
B 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估值,其持有期间的收益在份额强制调增
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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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但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约定,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
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第10条 信托单位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
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
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10.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须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项下的合格投资者。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仅为 A 类委托人和 B 类委托人。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处分权
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
否收取报酬)。
(3) 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的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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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300】万元并应以【1】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认
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
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上限。
(5) 其他要求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受托人不再接受委托人的认购资金。
10.2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
一:
(1)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的,
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xx 认购凯撒增持 1 期”;
(2)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
户 名: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 号:313301008151500217
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成功,则受托人应当在成立日前(含当日)将信
托计划认购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若认购账户与信托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则无需划转)。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计划利益。
10.3 信托合同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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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
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2)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其他必备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信
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
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
持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追加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
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并签署《追加认购申请书》原件一份;
(2) 其他必备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
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一份;
(3)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
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2)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
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
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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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
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追加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
请,提交以下文件:
(1) 《追加认购申请书》原件一份;
(2)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
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需加盖公章)一份;若经办人不
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
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10.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扣除
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由受益人按其持有的
信托单位的比例共同享有。
10.5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受托人不再接受委托人的认购资金。
10.6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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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10.7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3) 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
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4) 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
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10.8 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信托
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参与认购的委托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受托人将本着“金
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10.9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认购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信托
计划成立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
10.10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
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1.1 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1.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
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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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3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11.4 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 别
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12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2.1 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12.2 管理运用方向
(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信
托文件的约定集合管理、运用,全体委托人指定由受托人代表本
信托计划作为唯一资产委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全体委托
人指定的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设立的鹏华资产凯撒增
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比例为 0-100%,并聘请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人,未
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仅限存放于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全体
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限制。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资产管理计划对投资标的设置
了投资限制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由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进行审核监控,受托人不负责监控,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或投资限制违反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导致的风险及损
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存
在过错的除外。
(2)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
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
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
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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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
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可以对管理运用原则进
行相应调整,但需向委托人进行披露,并应经过委托人的书面确
认。
(3) 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和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运用是全体委托人对
交易对手和具体项目自行完成调查分析后所自主决定的投资决
策行为,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
建议,进行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
履行的清算、分配等职责,无义务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价
值等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特别确认,在未收到委托人代表的投
资建议前,受托人无需采取任何投资行动,因此而造成信托计划
财产损失的,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
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
托人也不对委托人代表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
产承担。另外,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投资建
议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书》和无效的《投资建议书》;受托人
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
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议书》。
12.3管理运用原则
(1) 委托人代表为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信
托计划财产运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B 未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仅限于存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C 法律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法律对上述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作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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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 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应按照
信托合同约定延期。
12.4 风险监控措施
本信托计划的补足义务人是指凯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郑合明先生及陈玉琴女士,受托人可接受任意一方的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相应数量的凯撒股份股票(股票代码:002425)。
(1) 预警线和平仓线设置
受托人不做盯市,仅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单位参考净值。本信
托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其中:预警线对应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为 0.75,
平仓线对应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为 0.70(受托人可能由于资管计划管理人延
迟披露资管计划估值数据而导致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延迟,若资管计划
管理人未能于 T+1 上午 9:00 之前将资管计划估值数据传送至给受托人,则
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参考净值以及 T 日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的计算相应顺
延,通知补足义务人的时间也相应顺延)。
(2) 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当 T 日计算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小于等于 0.75 时,则信托计划触发预
警线,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 10:00 点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
真等形式(受托人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受托人录音电话记载的时间
视为送达;受托人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页已发出
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
发送时视为送达;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发件人短信系统显示已成功发出
时视为送达。下同)通知补足义务人,补足义务人应与 A 类委托人协商追
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相应数量的凯撒股份股票。若 T+1 日
24:00 点前仍未协商一致,则补足义务人应于 T+3 日 15:00 点前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 T+2 日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高于(不
含)预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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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3) 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当 T 日计算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小于等于 0.70 时,则信托计划触发平
仓线,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 10:00 点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
真等形式通知补足义务人。
若受托人发出上述通知时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凯撒股份股票处于
限售期,补足义务人应与 A 类委托人协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质
押相应数量的凯撒股份股票。若 T+1 日 24:00 点前仍未协商一致,则补足义
务人应于 T+3 日 15:00 点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
T+2 日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高于(不含)预警线。如补足义务人在 T+3 日 15:00
点前未使 T 日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高于(不含)预警线,受托人有权自 T+3
日交易日(含)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对补足义务人计收滞纳
金,直至补足义务人足额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或完成相
应数量的凯撒股份股票质押登记使得 T 日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高于(不含)
预警线,该滞纳金(如有)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给受
益人。
若受托人发出上述通知时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凯撒股份股票限售
期已届满,补足义务人应与 A 类委托人协商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
质押相应数量的凯撒股份股票,若 T+1 日 24:00 点前仍未协商一致,则补足
义务人应于 T+2 日 15:00 点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使 T+1 日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高于(不含)预警线。如补足义务人在 T+2 日
15:00 点前未使 T+1 日的信托计划参考净值高于(不含)预警线,受托人有
权自下一交易日起立即指令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将非现金资
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全部变现。同时,委托人代表不再具有向受托人发送
投资建议的权利。无论之后信托计划参考净值是否恢复至平仓线以上(含),
上述操作均不可逆。委托人特别确认,受托人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发送
变现指令即视为受托人履行了止损义务,受托人不对资产管理人的执行情况
及资产实际变现情况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资产管理计划非现金资
产全部变现后,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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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2.5 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凯撒股份股票的追加和取回
(1) 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或凯撒股份股票的追加质押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信托计划参考净值触及信托合同约定的预
警线或平仓线的情形时,补足义务人需按信托合同 12.4 条约定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凯撒股份股票。
B 补足义务人有按信托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
押/追加质押相应数量的凯撒股份股票的义务, 且不得以任何方
式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相
应数量的凯撒股份股票的义务。
C 本信托计划补足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
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D 补足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当日且符合本合同约定时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
到账日确定为资金追加日。补足义务人追加的质押/追加质押凯
撒股份股票于完成股票质押登记日为追加日。
E 补足义务人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A 类受益人的
信托单位份数和 B 类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
补足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补足义务人认购信托单
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F 补足义务人的追加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凯撒股份股票的义务,
由受托人与补足义务人另行签署的《补足义务合同》予以明确。
(2) 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或/及解除质押或追加质押的股票
A 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补足义
务人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或/及解除质押或追加
质押的凯撒股份股票:
a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大于等于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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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b 补足义务人至少应在资金取回日的 1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
交取回增强信托资金或/及解除质押或追加质押的凯撒股份股
票的申请书,资金取回日或解除质押股票日应为交易日。
c 补足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或解除质押股票日取回追加的增强
信托资金或/及解除质押或追加质押的股票后的信托单位参考
净值大于 1.0000。
d 对于有效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运营情况调
整资金取回日的可取金额,并在资金取回日或解除质押股票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款或/及解除凯撒股份股票质押。
B 补足义务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或/及解除凯撒股份股票质
押仅改变信托计划净值,不改变信托单位份数,A 类受益人的信
托单位份数和 B 类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
C 补足义务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或/及解除凯撒股份股票质
押,不应视为受托人向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2.6 管理运用程序
(1) 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书》。
(2)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核,若《投资建议书》不违
反法律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
进行投资操作;如因《投资建议书》违反法律或信托计划文件的
约定而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书》自动作废。
(3) 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委托人特此确认,
在接到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书》前,受托人无须进行任何操
作。
(4) 特别交易条款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代表未出具《投资建议
书》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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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
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信托计划参考净值触及平仓线且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
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相应数量的凯撒股份股
票;
C 根据相关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必须买入或卖出部分投资
品种且委托人代表经受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建议书》
的;
D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的;
E 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需要,经与 A 类委托人、
B 类委托人协商一致后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易的;
F 现金形式的信托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应由该本信托计划承
担的税费、费用的。
G 信托计划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委托人代表未逐步出具信托
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出具投资建
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H 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
I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5)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信托计划因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
向资产管理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指令其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
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
指令资产管理人进行表决。如委托人代表未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受托人有权直接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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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2.7 投资目标及理念
(1) 投资目标
在有限的管理期限内谋求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长,让其他投资者与委托
人代表共同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
(2) 投资理念
在与企业结伴成长中发现价值、创造价值。
12.8 投资策略
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对投资项目进行业务、财务、法律等多个专业团队的协
同研究,同时与业界顶尖券商、律所等建立战略联盟,进行投资品种研究和
调研确定投资组合。
12.9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 本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在相
关机构。
(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 受托人与保管人需签订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当
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2.1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1) 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 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与
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3)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
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
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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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2.1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等根据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执行。
第13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13.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
用;本信托计划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
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
生费用;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
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3.2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A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
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B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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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
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A 保管银行保管费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请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
划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a 本信托计划保管人保管费率为 0.05%/年。
b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
×1×0.05%÷365
c 截至每年 6 月 21 日和 12 月 21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的已计提
未支付的保管费,在该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
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
给保管银行。
B 律师费
a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b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
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
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a 受托人按照 0.2%的年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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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b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
×1×0.2%÷365
c 截至每年 6 月 21 日和 12 月 21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的已计提
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在该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
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
支付给受托人。
13.3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1)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2) 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募集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由此发生费用的各方自行承担。
13.4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由受托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
合同的约定向保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
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14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委托人代表、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
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的支付作出保证。
14.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 A 类信托计划利益和 B 类信托计划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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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 A 类受益人和 B 类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全
部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信托计划利益。
14.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
定义:
设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 H,信托单位净值为 h,A 类信托单
位份额数为 a,B 类信托单位份额数为 b。
(1) 若 h<0.9,则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 A 类信托计划利益=0.9×a-10%×(1-h)×(a+b)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 B 类信托计划利益=0.9×b-90%×(1-h)×(a+b)
(2)若 0.9≤h≤1.1,则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 A 类信托计划利益=a×h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 B 类信托计划利益= b×h
(3)若 h >1.1,则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 A 类信托计划利益=0.9×a+10%×(h-1)×(a+b)
长城长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 B 类信托计划利益=0.9×b+90%×(h-1)×(a+b)
(4)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第15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
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5.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证券市场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信托计划财
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及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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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标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
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
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
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
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
变动,从而导致风险。
B 目标股票的风险
a 流动性风险
标的资管计划用于投资凯撒股份股票,该目标股票限售期
为 12 个月,限售期内股票缺乏流动性;B 类委托人代表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本信托计划及标的资管计划增持凯撒
股份股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义务,公告期间,不得再行买卖凯撒股份股
票,可能影响目标股票的流动性,进而可能造成信托计划
财产的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增持等相关监管
规则的规定,目标股票限售期届满前,本信托计划可能无
法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从而可能导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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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
配、清算的要求,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
托利益。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
切风险和损失。
b 目标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目标股票的价格可能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市场因素、
心理因素等发生波动,从而可能会发生标的资管计划所购
买的目标股票价值下降的风险,委托人本金可能遭受部分
或全部损失,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
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C 标的资管计划的风险
信托计划的直接投资标的为标的资管计划,而标的资管计
划本身则直接面临上述股票投资风险。
a 本信托计划通过标的资管计划进行投资,标的资管计划管
理人对资管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运营管理可能因判断错
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或未按照资管计划相关协议
的约定进行操作等造成标的资管计划财产经营及投资损
失,进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b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管计划由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负
责进行估值,如标的资管计划理人未能准确、及时提供资
管计划最新份额、财产净值的,将影响信托计划的估值,
并可能给本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D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
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
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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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委托人已充分知悉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的风险以及标的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标的可能涉及的投资风险及可能带来的损失,并自
愿承担相应风险。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委托人代表、补足义务人、保
管银行、资产管理人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
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
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
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C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
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
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F 流动性风险
a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不得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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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
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
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
计划持有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未及
时变现、信托计划资金所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
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
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
在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
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
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计划利益。
c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
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
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计划利
益的情况。
G 估值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提供的
估值结果,可能存在估值结果不准确和提供估值不及时的情况,
受托人仅根据该估值结果进行估值,因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
人估值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估值结果,导致受托人未能针对信
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有效或正确估值的,
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如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平仓线时,受托人可能因
此无法及时通知补足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等,由此产生的
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委
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情况,同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等。
H 信托计划不监控最终投资标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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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最终标的,但受托人不对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控,若标的资产管理计
划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I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规模下限且未获受托
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
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
信托计划不成立。
J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
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本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
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计划利益
的风险。
K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将导致信托
计划提前终止,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
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
托计划利益。
L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计划利益的风险
信托计划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
人及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
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
益的承诺。
M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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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特别提示:信
托计划成立 12 个月后,B 类委托人有权随时提出终止,但需经
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B 类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
划的,不影响补足义务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
须追加信托增强资金等义务的履行),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
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
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
失。
N A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
现,A 类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的风险。此外,
B 类信托计划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为【1:2】,对 A 类受益
人的风险缓冲作用有限。
O B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触及平仓线时,补足义务人可以按
照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凯撒股份的股
票。若补足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凯撒股份的股票,B 类受益人的信托资金
本金存在部分损失的风险。当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单位小于 0.90
时, B 类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 A 类受益人,存在信托资金
本金部分或绝大部分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
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B 类受益人可能承担
迟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的风险。
P 补足义务人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补足义务人
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或/及解除凯撒股份股票的
质押。补足义务人取回信托资金或/及解除凯撒股份股票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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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将降低对 A 类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
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
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可能限于
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
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
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委托人代表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委托人代表
提供委托人代表服务的其它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
绩,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预期,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委
托人代表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委托人代表服务,并不能保证本
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
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
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独立承担委托人代表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
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此外,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
资,亦可能作为其他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产品或证券投资实体
等的委托人代表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前述投资可能
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利益冲突,该等利益冲突可能造成委
托人代表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本信托计划,从而给本信托计
划带来风险。
B 投资建议无法执行或变更的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如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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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投资建议或者发送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违
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有权不采取投资行动或者不予执行
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在发送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
约定,但在执行时已变得不符合,则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
议并向委托人代表反馈相应情况。在此等情况下,受托人按本
合同约定不采取投资行动或不予执行投资建议,或者委托人代
表未及时补充发送投资建议,将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安排。
C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风险
a. 本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全体委托人指定的鹏华资产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设立的鹏华资产凯撒增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运营管理可能因判断错误或
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或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进行操作
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经营及投资损失,如在本信托计划触及
平仓线时,资产管理人未按委托人的书面通知拒绝执行资产管
理计划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b.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鹏华资产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
产遭受损失。
D 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
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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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委托人代表、证券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
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E 软件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最终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
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
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
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
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
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F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
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
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委托人代表、资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以
及其它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
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
托人、保管银行、委托人代表、资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或其
它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或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
划实施管理存在履行不能的,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
险。
(5)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
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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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6)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15.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
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
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
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
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16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6.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A 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
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B 未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D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E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
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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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
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
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
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
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
受托人无关。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
受益权转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
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计划利益并向受让
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即视为受托
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义务,转让
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计划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
托人无关。
16.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
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
续。
(3) 继承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文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分配
信托计划利益。
第17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7.1 信托计划的终止
A.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
划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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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计划成立 12 个月后,B 类委托人有权随时提出终止,但需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B 类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不影响补足义务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须追加信托增
强资金、质押或追加质押凯撒股份股票等义务的履行。
(3)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本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使得本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终止
本信托计划。
(4)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导致委托人提前终
止相关理财产品,且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
(5)若发生委托人代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发生其他受托人认为其不
具备发送投资建议能力的情形,且各委托人未选任新的委托人代表的,
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6)信托计划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7)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
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B.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1)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财产分配完毕;
(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3) 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 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6)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平仓操作的;
(7)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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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委托人代表要求不再担任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提前书面通
知受托人后各委托人未选任新的委托人代表的;
(9) 受托人认为需要终止本信托计划的其他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7.2 信托计划的延期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B 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
结。
C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D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
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17.3 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1)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
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清算报告书披露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第18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
18.1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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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
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
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
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
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
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
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
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
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
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
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
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
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
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9) B 类委托人特别承诺其已向员工持股计划全部持有人充分揭示认
购本信托计划 B 类信托单位份额的全部风险,并已取得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大会决议,表明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认可 B 类委托人
代表其认购信托计划 B 类份额,知悉并自愿承担作为 B 类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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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的全部风险。
(10) B 类委托人特别承诺所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且单个员工所获得股份权益对
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
(11) B 类委托人承诺其不存在因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或出具
投资建议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通过标的资管计划投向目标股票
而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任何监管规定的情形。
(12) 委托人保证,当其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
权后,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益权受让人。
(13)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
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
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 认购本信托计划完全
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 认购本信托计划时遵守并完全符
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 认购本信托计划对其而
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4)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
资金加入本信托,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
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
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保证
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合
格投资者。
(15) B 类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类信托单位份额,承诺自觉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规定,并承诺
遵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限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16) 如因 B 类委托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公告义务)或未按照法律要求遵守限售要求的,由此造成
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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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补足义务人应对上
述赔偿责任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17) B 类委托人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牟取利益等情况。
18.2 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
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
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
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
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
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
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
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
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19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9.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A 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B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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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事务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
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
状或者赔偿。
D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
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
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A 保证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并完成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流程和相关文件的签署。
B 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
有合法处分权的合法所有人。
C 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
D B 类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类信托单位份额,承诺自觉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规
定,并承诺遵守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限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要求。如因 B 类委托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或未按照法律要求遵守限
售要求的,由此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
予以赔偿,补足义务人应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E 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F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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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相应的税费。
G 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
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H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
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I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
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J 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
并获取利益。
K 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L 委托人应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
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委托
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19.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A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C 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
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D 有权更换除委托人代表外的相关服务机构。
E 有权更换委托人代表,但需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并取得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
F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
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 A 类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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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自身在信托计划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等机构签署的协议)
项下的任何权利。
H 受托人有权决定临时开放日、临时估值基准日、分红日和参考
净值估值基准日。
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
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计划文件内
容进行适当调整。
J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
关费用的费率的提取比例。
K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
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L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
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
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M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A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
为自己谋取利益。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
任要求。
B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
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C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D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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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E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F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
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
除外。
H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I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
责。
19.3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法规以及信托
计划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3)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4)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
载明的备查文件。
(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6)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
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7) 受益人行使本 19.3 款项下第(3)至第(6)项权利,与委托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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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9.4 受益人的义务
(1)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
用和税费。
(2)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
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3)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计划利益分配前将本人/本机构有
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
人,并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4) 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5)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20条 受益人大会
20.1 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20.2 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情形;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委托人代表认为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6) 变更委托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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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时,可
以召集受益人大会。
20.3 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
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也不需要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扩大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2) 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
费用;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赎回方式;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开放日;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条件;
(6) 变更除委托人代表外的保管银行等相关服务机构;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8) 以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9) 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0.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
自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
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
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
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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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及内容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等
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
告前告知受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20.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
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
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必须采取
现场方式。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
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
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列席会议。
20.6 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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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改变信托
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
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及受
益人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及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
应在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
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
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
结果。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每一决议事项
的表决方式及结果等重要内容。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交
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
限相同。
(3) 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
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
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
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20.7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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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委托人均有约
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
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8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和报告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以其
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
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
议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20.9 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
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21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
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
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第22条 信息披露
22.1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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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22.2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本合同
第 22.4 条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
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索取时由受托人提供。受托
人网站地址为 www.crctrust.com,如有变更将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22.3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
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
书无需专项审计。
22.4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
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
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第23条 违约责任
23.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3.2 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
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
成的直接损失。
23.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
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3.4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
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23.5 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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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有效的投资建议书进行的投资操作;
(2) 受托人决定是否执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特别交易条款或者全部/
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
保管银行、资产管理人所等机构签署的协议)项下受托人的权利;
(3) 受托人决定行使或不行使本合同 12.4 条(3)约定的处置并变现信
托计划财产的权利。
(4)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
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
(5)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
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
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6) 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
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
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7)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8) 不可抗力。
(9)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或中国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规定、受益
人大会决议作为或不作为。
第24条 不可抗力
24.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
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
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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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25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5.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应向凯撒股份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5.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
须履行。
第26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
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6.1通知
(1)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A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
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委托人、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
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最迟不晚于
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B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
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
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A 必备证件。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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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受托人同意以邮寄等方式提供
复印件的除外):
a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
式两份、经本人签名的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一式两
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
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
经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但未
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变更手续。
b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
章)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
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
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B 办理手续。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
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26.2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
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
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
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本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适用
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信托当事人以前述方式发出通知的,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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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1) 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的,受托人发出当日或通话完成后视为送达。
(2) 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
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
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
为送达。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
者为准。
第27条 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成立。
27.1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 本信托合同成立。
(4) 信托计划成立。
第2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28.1 本合同成立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28.2 本合同生效时,本信托计划生效。
第29条 合同的解释
29.1 本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
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
的假设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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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29.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
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29.3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
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
书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A 类适用信托合同。信托
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
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第30条 条款的独立
30.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
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
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
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
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30.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
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
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
目的和精神。
第31条 权利的保留
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相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
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
弃针对相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相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相
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第32条 合同的完整
32.1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
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认购风险申
明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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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如果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
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32.3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4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32.5 本合同项下的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
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33条 其他事项
33.1 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
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
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
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33.2 录音录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
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电子录音、录像
或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33.3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受托人持贰份,委托人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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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计
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
人或委托人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 A 类委托人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B 类委托人
姓名:
证件号码:
自然人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国籍及职业:
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人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及受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人基本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选填) 其他联系人(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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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选填) 电子邮箱(选填)
手机(必填)
固定电话
开户名称
信托利
益分配 开户银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账户
银行账(卡)号
(大写) 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认购资
金金额
(小写) ¥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
确认金额为准。
委托人 受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深圳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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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B 类受益人特别风险承诺函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机构 (营业执照号
码: )为贵司发起设立的“华润信托凯撒增持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
信托计划”)的 B 类委托人暨 B 类受益人,特向贵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 本人\本机构是具备足够能力识别并承担高投资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
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未非法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二、 本人\本机构代表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且单
个员工所获得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
三、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
信息披露不实、发出的投资建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
B 类受益人承担。
四、 本人\本机构承诺充分知晓作为本信托计划的 B 类委托人的风险:
1.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 A 类委托人和 B 类委托人,B 类委托人相对 A 类委托人而言,面临更
大的投资风险。
2.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A 类信托计划资金为 B 类信托计划资金的【1】倍。本人\本机构作为 B 类
受益人以自己享有的全部 B 类信托利益保障本信托计划 A 类受益人的 A 类信托利益的分配。在本信托计划
出现亏损时,B 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首先亏损。该种信托利益分配安排,放大了 B 类受益人的风险。在
信托计划发生少量整体亏损的情况下,B 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有可能出现较大甚至全部亏损。
五、 在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低于预警线和止损线时,若补足义务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
及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质押/追加质押凯撒股份股票,本人\本机构知悉贵司作为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
件的约定连续以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对本信托计划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由
本人\本机构承担。
六、 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
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保管银行、资产管理人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
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
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本
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本人\本机构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七、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信托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相关账户的开立所需的时间可能较长,同时也存在资管计划相关账户无法开立的风
险。受限于前述相关账户开户问题,资管计划无法成立或成立花费的时间较长,本信托计划
已经成立但无法投资运作或延迟投资运作的风险。对此,B 类委托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
该风险。
八、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清楚充分地知悉将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事
项,并承诺自身具备承担各类风险事项的能力,自愿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
果。
九、 本人/本机构特别承诺已向员工持股计划全部持有人充分揭示认购本信托计划 B 类信托单位份额
的全部风险,并已取得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决议,表明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认可 B 类委托人代表
其认购信托计划 B 类份额,知悉并自愿承担作为 B 类受益人的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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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委托人暨 B 类受益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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