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独立性、评估假设
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书面意见
一、关于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事项选聘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神火集团”)所持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民权”)
20%股权事项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1、评估机构的选聘及独立性
本次收购神火集团所持国电民权 20%股权事项聘请北京亚太联华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太联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
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北京亚太联华为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
及本次增资相关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
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选取及评估目的相关性
北京亚太联华在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
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北京亚太联华采用收益法对本次收购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
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
合相关公司实际情况,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
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
本次收购以资产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收益法的评估结
果为基础确定收购价格,评估结果和收购价格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收购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
49%股权事项选聘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评估结论合理。
1、评估机构的选聘及独立性
公司聘请北京亚太联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
协议,选聘程序合规。北京亚太联华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
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增资相关各方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选取及评估目的相关性
北京亚太联华在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
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收购以标的资产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按照资产基础法
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收购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评估结
果和收购价格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