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 生物 公告编号:2016-073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收到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 时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与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康氏”)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龙昆南路东侧乔海阳光大厦 403 室
法定代表人:康宝忠
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 3 号财信大厦 13 楼
法定代表人:石磊
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 28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平
2、诉讼起因及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于
2008 年 2 月 21 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五矿二十三冶建设承包公司位于海口港澳
开发区的 C 栋厂房工程;同日,五矿二十三冶与原告海南康氏签订《工程施工联
营合同》联营建设前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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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海南康氏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求:1、解除与第三人五
矿二十三冶签订的《工程施工联营合同》;2、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和拖
欠工程款违约金 64000 元;3、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134217 元及利息
48600 元;4、公司补偿原告因先后两次停止施工,中途复工等支出的各项直接
费用 836498 元,赔偿利息损失 227695.5 元;5、公司支付自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看守工地人员包干工资 33.6 万元;6、公司支付原告代缴的水电费
32364 元;7、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与该案件有关的历史情况,详见公司 2014 年 3 月 19 日、6 月 5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6 月 10 日、6 月 11 日、8 月 19 日、2016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于巨潮
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14、2014-049、2015-040、2015-064、
2015-066、2015-086、2016-010)。
四、本次诉讼事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 2016 年度损益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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