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电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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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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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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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60091-02 号

致: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质电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广新律师和李嘉慧律师出席信

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信质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信质电机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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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查验,会议通知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等事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9 日(星期五)14:00 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

区前所信质路 28 号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九号楼四楼 417 会议室如期举行。

3.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

月8日15:00至2016年9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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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5 人 , 代 表 股 份

236,590,1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446%。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身份

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根据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非独立董事(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制)》

1.1. 《选举尹兴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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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3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2. 《选举尹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93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3. 《选举秦祥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3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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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选举徐正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93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5. 《选举马前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93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6. 《选举林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3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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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立董事(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1 《选举王洪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93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2 《选举钟永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3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3 《选举陈伟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93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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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3.1 《选举陶开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93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回避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2 《选举梁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36,59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930,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回避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及记录人员签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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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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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李广新

李嘉慧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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